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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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命题视角】考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法院。这是本年度国际私法又一道反映热点内容的题目。
【逐项解析】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因此,A选项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因为初级法院执行的是中级法院认可后的仲裁裁决,而不需要甲公司再向澳门初级法院另提申请。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答案】ABC
82.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作为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
C.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
【命题视角】考查从国外调取证据的规定。
【逐项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根据该条,域外取证的主体是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本题A选项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申请域外取证,因此是错误的;域外取证只能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进行,因此选项B说法正确。
该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各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该中央机关。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因此,选项C错误。
该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缔约国可以声明,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只有在自己或其代表向声明国指定的适当机关递交了申请并获得允许后才能调取证据。因为本题题干中并没有告诉缔约国之间有声明,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
【答案】BD
83.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些产品?
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C.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命题视角】考查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形。
【逐项解析】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的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可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作为追溯征反倾销税的起算点,故选项B、C错误,D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3条1、2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因此,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故A正确。
【答案】AD
84.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情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
B.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时间到达前纠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D.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
【命题视角】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移交与货物相关单据的义务,本年度内第二个题目考查这个公约。
【逐项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很重要,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也会影响到买方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通常是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加以规定。因此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选项BC说法正确。
【答案】ABC
85.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个人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企业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B.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C.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D.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命题视角】本题考查对外贸易中对经营者资格的要求,这是2004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作修改的部分,此修改扩大了对外贸易的主体。
【逐项解析】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该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见,个人也只有依法办理登记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其二,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该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C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ACD
86.实践中,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等,中国法律对其中一些担保形式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D.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命题视角】考查国际融资担保的具体情形。
【逐项解析】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和传统意义的保证相比,备用信用证有如下特点:(1)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安慰信,又称担保意愿书,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通常仅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它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
独立性是其法律特征之一,独立性指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收益人。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浮动抵押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是其法律特征之一,担保物是贷款人的现在和将来的财产,可能增加或减少。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答案】CD
87.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
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
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
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命题视角】考查信用证支付中,开证行应当承付的情形。
【逐项解析】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7条的规定可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1.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2.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3.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4.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根据该条第5项,判定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判定B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条第4项判定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该条第1项,判定选项D说法正确。
【答案】ABCD
88.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
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对新修订法律的综合性法条考查题,涉及《律师法》的第2、33、34、37、38、48、49条。
【逐项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依据《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的对象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本选项错在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一权利是律师在审判阶段才享有的权利。
选项B表述正确。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该条是律师法修订后增加的内容,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
选项C表述错误。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作为义务性的规定没有强调泄露商业秘密的问题,故而C选项错误。
选项D表述错误。依据《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本选项错在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人员”。通俗的说律师不是吃“皇粮”的。
本题为选非题,所以正确的答案是选项A、C、D。
【答案】ACD
89.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
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
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
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综合性法条考查题,涉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30、32、33、38、40条的规定。
【逐项解析】选项A正确。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关于法官要遵守司法礼仪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1、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2、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本选项中的徐法官违反了司法礼仪的要求,对其的评论是正确的。
选项B正确。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3条关于法官要遵守司法礼仪的规定,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本选项中蓝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违反了司法礼仪的要求,对其的评论是正确的。
选项C错误。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40条的规定,本选项中的周法官违反了约束业外活动的要求,未能谨慎出入社交场合,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的怀疑。因从本选项叙述的情况无法得到周法官利用其身份谋取私人利益的信息,故不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的法官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声誉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本选项中对周法官行为的评论是错误的。
选项D正确。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0条的规定,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本选项中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对其行为的评论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答案】ABD
90.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孔同学认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者可以担任公证员。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
B.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曾某强奸案。田法官认为: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无效。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田法官的说法正确而林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
C.乙县法院孙法官在审理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
D.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综合性法条考查题,涵盖信息量大,从准确掌握相关知识的角度做题难度颇大。本题涉及《检察官法》第11条,《公证法》第18条,《法院组织法》第10条,《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39条,《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43条。
【逐项解析】选项A表述可以成立。依据《检察官法》第11条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为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之一,左同学说法正确。依据《公证法》第18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孔同学的说法错误,错在担任公证员的年龄条件底限是“25周岁”非“23周岁”。注意担任检察官、法官的年龄条件底限都是“23周岁”。考生在学习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掌握法律对一般权利能力、一般行为能力、特殊权利能力、特殊行为能力以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关系的规定。比如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的权利能力和劳动的行为能力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享有的,劳动的权利能力和劳动的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主体范围是一致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有特殊的保护规则。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称为童工,在我国是禁止使用童工的,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又比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一出生即享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自然人和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产生时间、主体范围都是不同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的命题就是不能成立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范围是一致的,自法人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限于篇幅不再举例,考生可以依照这样的思路,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去学习、思考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及其相应的规则、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
选项B表述不能成立。依据《法院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及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解释和实践,院长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即可,非必须委托“常务副院长”,田法官的说法错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是不参与表决。林检察官的说法错误。注意本题考查知识点、命题角度细节无法找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除了本选项提到的法院组织法,就是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各级、各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只有具体到各级、各地的审判委员会规则时,考查的知识点、命题角度细节才明确、具体。但是各级、各地法院的审判委会工作规则是没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只能算作是司法实践。
选项C的表述可以成立。依据《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法官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孙法官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正确。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43条的规定,检察官违反办案纪律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张检察官的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正确。
选项D的表述不能成立。依据《律师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成立三年以上且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条件。按照题目交代的信息和表述方式看,合伙所设立分所的条件是所要考查的内容之一,因此关于丙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里注意一个知识点就是依据律师法第19条的规定,只有合伙律师事务所才有可能设立分所。依据《律师法》第38条的规定,律师有保密的义务,即使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仍然应当如此。鄂某的要求于法有据。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认为选项D的表述也能成立,给如此的参考答案,可能是命题老师没有想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作为考查内容,但是既然选项中提到了执业律师的人数这一条件,就客观上使考生不能不把设立分所的条件作为考虑、判断选项正确与否的因素。
【答案】AC (司法部参考答案为AC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现今的很多法律格言都是在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就是一例。这一思想后来被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此引文以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是用法律格言的形式表现的
B.“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
C.只有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D.法不溯及既往仅仅是人权宣言和宪法通行的效力原则
【命题视角】考查法律效力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含义和适用。
【逐项解析】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公布生效以前的事项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般性的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这一原则也并非绝对——如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例外。A选项与本题的原意相去甚远;不溯及既往原则不仅为古典自然法学派所崇奉,几乎所有的法学派别都强调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因此,本题只有B选项的表述正确。
【答案】B
92.某国跨国甲公司发现中国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撤销该域名注册。乙公司称,商标和域名是两个领域的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属中国《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法院认为,两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和该公约处理注册纠纷。法院同时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故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B.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
C.国际条约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
D.乙公司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命题视角】考查法理学最后一章“法与社会”中的内容,以及法的正式渊源等。
【逐项解析】法律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它不能够创造社会;B选项正确地表述了法与作为生产力之内容的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国际条约不仅是法的渊源,而且构成法的正式渊源;法律的可预测性与法律的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之表述的根据,是法律的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问题。因此,本题的四项表述都是正确的。
【答案】ABCD
9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B.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C.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D.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综合性法条考查题,涉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15、16、17、18条内容,从准确掌握知识的角度答题难度很大。对于这样的考题,考生在仔细审题的基础上仍然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建议多选或者任选题时全选。因为命题老师如果针对法条考查型知识命一个题目,本来考查的知识对大家来说就很生疏且具有综合性,再在选项中作似是而非的叙述,设置题眼,自己也会于心不忍的。
【逐项解析】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15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A项正确。根据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可见,B项正确。根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C项正确。根据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可见,D项正确。
【答案】ABCD
9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活动不受法律追究
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C.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综合性法条考查题,涉及《宪法》第74、75、77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
【逐项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依据《宪法》第7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不受法律追究的活动限于发言和表决,至于其他活动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了,以法律作为衡量的标准。
选项B表述错误。依据《宪法》第74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本选项的表述错在“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的是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大选举,那么“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即是“未经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显然不符合宪法第74条的规定。
选项C表述正确。法律依据是《宪法》第77条。
选项D表述正确。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权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书面提出质询案的主体有二个:1、一个代表团;2、三十名以上的代表。显然D选项的表述不够严密。但是《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答案】AB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
95.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命题视角】考查有关劳务派遣协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逐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同时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见A、B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ABD
96.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命题视角】考查劳务派遣合同的基本规定。
【逐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可见劳务派遣合同续期也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可见B项是变相克扣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可见C项表述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见D项表述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ABCD
97.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命题视角】考查劳务派遣合同的履行。
【逐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2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可见用工单位不得再派遣劳动者,A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B项表述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可见C、D项正确。
【答案】A
98.菲德罗河是一条依次流经甲乙丙丁四国的多国河流。1966年,甲乙丙丁四国就该河流的航行事项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船舶可以在四国境内的该河流中通航。2005年底,甲国新当选的政府宣布:因乙国政府未能按照条约的规定按时维修其境内航道标志,所以甲国不再受上述条约的拘束,任何外国船舶进入甲国境内的菲德罗河段,均须得到甲国政府的专门批准。自2006年起,甲国开始拦截和驱逐未经其批准而驶入甲国河段的乙丙丁国船舶,并发生多起扣船事件。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因此,甲国有权终止该条约
B.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三国与甲国间的该条约关系
C.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条约
D.甲乙两国应分别就其上述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
【命题视角】考查条约的继承与条约的终止。
【逐项解析】条约的继承,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结合本题,甲国新当选的政府应当继承甲国原政府有关多国河流的条约。
条约终止的原因有11种之多,本题考查的角度是一方违约、单方解约和退约导致条约终止的情形。
条约当事国一方违约时,他方可以终止该条约或暂停该条约的施行。这是作为针对对方不法行为的一种对抗,但应满足必要和比例原则。但条约当事国一方的违约必须是重大的违约,包括:1.条约当事国一方非法片面终止条约;2.违反条约规定,且这项规定是实现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必要的。一方并不严重的违约不能导致另一方的废约。结合本案,乙国政府未能按照条约的规定按时维修其境内航道标志,并非重大违约,甲国政府不应当以此为由单方退约,但是,一旦甲国政府单方退约,甲国政府就构成重大违约。因此A选项错误。
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所以BC选项说法正确。
又因为甲国和乙国的违约程度不同,根据比例原则,二者承担的国际责任也不相同,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BC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命题视角】考查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内部报告制度。这又是国际私法内反应热点内容的一道题目。
【逐项解析】根据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AB项分别为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被告的情况,该报告制度当然适用于他们,所以,此两个选项说法错误。因为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
另外,根据该通知第十项的规定,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是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因此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也同样适用上述报告制度,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C
100.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命题视角】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是本年度内第三个题目考查这个公约。
【逐项解析】依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买方或卖方可以既宣告解除合同,又要求损害赔偿。
依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赔偿金额计算的原则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依公约的这一原则,计算损害赔偿金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其实际损失。另外,依公约第74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还应以违约方能够预见的损失为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选项。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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