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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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李某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到期不能缴纳税款。经申请,税务局批准其延期三个月缴纳。在此期间,税务局得知李某申请出国探亲,办理了签证并预定了机票。对此,税务局应采取下列哪一种处理方式?
A.责令李某在出境前提供担保
B.李某是在延期期间出境,无须采取任何措施
C.告知李某:欠税人在延期期间一律不得出境
D.直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命题视角】考查限制出境。
【逐项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可见要求提供担保是限制出境的前提条件,只有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A项正确。
【答案】A
22.某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行有巨额非法票据承兑,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立即向下列何人报告?
A.该省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
B.国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
C.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
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
【命题视角】考查金融监管中的报告制度。
【逐项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可见D项正确。
【答案】D
23.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
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
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命题视角】考查商业银行的基本制度。
【逐项解析】《商业银行法》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可见AD项正确。
《商业银行法》第38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可见B项错误。
《商业银行法》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可见C项正确。
【答案】B
24.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命题视角】考查消费者的权利及经营者的义务。
【逐项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美容店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因而不论该美容店是否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
【答案】D
25.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
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
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命题视角】考查产品缺陷责任的基本知识。
【逐项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可见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是严格责任。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也仅限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是一律倒置。产品质量责任本质是侵权责任,故而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但可能会竞合。合同责任包括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是赔偿损失。可见A项正确。
【答案】A
26.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关于土地权益的纠纷,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村民甲与村卫生所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可找乡政府处理,对乡政府处理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B.村民乙与邻居发生宅基地纠纷,应先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可以土地主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村民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村委会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D.村民丁因擅自占地建房被县土地主管部门处罚,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命题视角】考查土地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
【逐项解析】《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可见B项错误。即使是从行政法的角度答题本题也能选对: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
【答案】B
27.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B.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C.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D.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命题视角】考查规划的实施。
【逐项解析】《城乡规划法》第38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可见A、B、C三选项都符合上述规定。D项错在应当是“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故本题D为正确选项。
【答案】D
28.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
【命题视角】考查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基本知识。
【逐项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故B项说法正确。一般的民事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中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可见,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权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负主要的举证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选项A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即村委会是否有权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一般认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只能管理组织内部事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经常作为诉讼主体出现。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项特殊归责原则,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责任确立的原则应当归类为严格责任原则,即侵权方是否有过错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故C项说法错误,是本题的正确选项。
【答案】C
29.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
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命题视角】考查联合国的行为效力、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
【逐项解析】联合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除能独立的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和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外,也拥有类似国家所具有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所以A选项错误。
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因此B选项错误。
只有国家这个主体才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
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选项C是由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合格的诉讼当事人,因此错误。
《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由此可见,联合国大会有权就任何法律问题向国际法院咨询,不论甲国是否同意。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D
30.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
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
【命题视角】本题考查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和条约的终止。
【逐项解析】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与何国建交、确立外交关系和采取何种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甲国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以及乙国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不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无需承担国家责任。因此,选项AB错误。
条约终止的原因有十一种之多,其中之一是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得以此种关系为适用条约必不可少的条件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因为《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是建立外交关系必不可少的条件的条约,随着双方外交关系的断绝,此议定书理应终止,因此C选项正确。
使馆享有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C
31.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D.联合国人权法院
【命题视角】考查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
【逐项解析】2006年3月15日联大通过决议成立的人权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其取代了此前的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根据宪章由经社理事会成立的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人权理事会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会员国负责。因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根据有关人权公约而设立的特别机构,它们负责处理公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个人来文及其他事项。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区域性公约成立的区域性人权机构,如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但是,并没有联合国人权法院,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C
32.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命题视角】考查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这是往年的常规重点。
【逐项解析】属地管辖是指用一些与地域有关的标志来确定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于履行地在丙国,乙国使馆可以向丙国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A错误。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以及国家财产不受或者免受他国管辖,但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克森公司虽为国有公司,但其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并非国家行为,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
属人管辖是指对于本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无论位于国家领土范围内还是本国领土范围外,本国对其都具有管辖的权利。乙国使馆可以就此事项向克森公司的国籍国甲国法院提起诉讼,故选项C正确。
基于对B项的解析,克森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选项D说法错误。
【答案】C
3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命题视角】考查国家债务的继承。
【逐项解析】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因此选项A错误。
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本题中,甲国中央政府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属于国债,应转属丙国政府承担;而甲国南方省从丁国政府借债2000万美元不属于国债,也不属于地方化债务,而是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所以不应当转属丙国政府承担。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另外,国家债务的继承,必须是以国家的名义借债,从这两个角度来判断,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所借之债,都不应当由丙国政府承担。因此选项D错误。
【答案】B
34.甲乙两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甲国为发达国家,乙国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必须停止排放,乙国可以继续排放,因为温室气体效应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多年排放积累造成的
B.甲国可以继续排放,乙国必须停止排放,因为乙国生产效率较低,并且对于环境治理的措施和水平远远低于甲国
C.甲乙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各方面
D.甲乙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包括进行合作,但在具体排量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方面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
【命题视角】考查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这是围绕国际公法热点问题设置的一道题目。
【逐项解析】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所谓责任的共同性是指环境作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作与努力。所谓责任的区别性是指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及其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因此,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据此判断各选项,只有选项D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D
35.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命题视角】考查外国法律的查明。此题目中,命题老师设置了一个陷阱,就是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不少考生看到这一点,就认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而忽略了本题干告诉的是船舶碰撞,是侵权,而不是在合同领域,不能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
【逐项解析】本题涉及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船舶碰撞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本案碰撞发生在乙国,但因两船国籍不同,因此,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乙国法。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但因为法院没有义务知道外国的法律,在外国法的查明方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人民法院如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可通过由当事人提供的途径查明,因此,法院负有依职权查明的责任,无法查明时,也可要求当事人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
注意本题和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区别,该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这仅指合同领域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其他领域,比如侵权还要根据侵权的规则办理。
【答案】C
36.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命题视角】考查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逐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合同的履行地之一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因此选项B错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可以排除我国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选项C说的过于绝对,所以错误。一事再审或者一事两审是指由一国法院审判过的案件又被另一国法院受理加以审判。朗文的主张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不能构成有效异议,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答案】D
37.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命题视角】考查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围绕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设置的一道题目。
【逐项解析】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三项规定,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本案正是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因此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C。
【答案】C
38.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可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命题视角】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逐项解析】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70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根据本条的第四项可以判定选项B正确。
另根据《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照上述《仲裁法》第70条,可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说的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而本题题干问的是“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可见,选项D所描述的并非题干所问,因此错误。
【答案】B
39.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命题视角】考查外国人在中国的诉讼地位。这个题目在国际私法内是一个大家不太重视的知识点,但是不难拿分,因为利用诉讼法知识就可以作答。
【逐项解析】外国人在中国的诉讼地位,在诉讼语言文字上的体现是:我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将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翻译的可以提供,但费用由当事人自己负担。因此选项C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C
40.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命题视角】考查外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逐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因此A选项正确。
该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不适用该规定,所以选项B错误。
该规定第22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选项C正确。
该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选项D正确。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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