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接上页)
61.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综合性识记法条考查题目,考查点是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涉及《宪法》第59、97条和《选举法》第7条。依据《选举法》第7条的规定可以直接得出本题正确答案。
【逐项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依据该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包括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本级别的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工作;县级以下(包括县、自治县、未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其中,县级(未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未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不设立常务委员会,所以其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权力机关的常务委员会领导。据此选项A、C、D表述正确,选项B表述错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这里用的是“指导”非“领导”了。
【答案】ACD
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综合性识记法条考查题目,涉及《宪法》第67、89条。考查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职权。
【逐项解析】依据《宪法》第67、89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务院无权决定全国或者局部动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选项A、B表述正确,C、D表述错误。
【答案】AB
6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综合性法条考查题,涉及《立法法》第12、13、24、25条。考查点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案提案权主体。
【逐项解析】依据《立法法》第12、13条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九个: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国务院;4、中央军委;5、最高法;6、最高检;7、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8、一个代表团;9、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其中前七个提案主体属于机构提案,机构提案与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案产生的后果不同,机构提案,主席团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案,主席团有权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依据《立法法》第24、25条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七个:1、委员长会议;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法;5、最高检;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7、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综合《立法法》第12、13、24、25条的规定,既享有对全国人大又享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权利主体包括五个:1、国务院;2、中央军委;3、最高法;4、最高检;5、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据此,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A、B、C。
【答案】ABC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直接考查法条的题目,法律依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33条。考查点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逐项解析】《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依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直接得出正确答案是选项B、C。
【答案】BC
6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A.外交部副部长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D.审计署审计长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识记性法条考查题。依据《宪法》第86条、《国务院组织法》第2条均可得出正确答案。考查点为国务院组成人员范围。
【逐项解析】《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据此,可知B选项的发改委主任、D选项的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至于A选项中的外交部副部长,因为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只是各部部长,不包括副职,所以非国务院组成人员。
至于C选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虽然以委员会为名,但不是国务院的各部、委序列,是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其主任非国务院组成人员。
注意关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等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的规定。这些知识是历年司法考试宪法部分必然涉及的内容,考生复习备考时应多下些功夫,因为这些知识多、细而杂,且可综合、变化出题。
【答案】BD
66.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
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
【命题视角】考查基金财产的投资限制。
【逐项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59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可见A项不正确,BCD项正确。
【答案】BCD
67.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环保新技术研发。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办公大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董事会不得实施此项购置计划
B.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批准,公司董事会坚持此项购置计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该公司改正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该公司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D.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实施了此项购置计划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环保新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
【命题视角】考查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程序和后果。
【逐项解析】《证券法》第15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可见A项正确,D项错误。
《证券法》第19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BC项正确。
【答案】ABC
68.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命题视角】考查短线交易的处理。
【逐项解析】《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可见ABC项正确。
【答案】ABC
69.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命题视角】考查证券公司的交易制度。
【逐项解析】《证券法》第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见A项正确。
《证券法》第139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可见B项的说法错误,是法律所禁止的。
《证券法》第137条:“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可见C项的说法错误,是法律所禁止的。
《证券法》第143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可见D项的说法错误,是法律所禁止的。
【答案】BCD
70.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命题视角】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逐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ABD是正确选项。
【答案】ABD
7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命题视角】考查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逐项解析】《反垄断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见ABD符合题意。
【答案】ABD
7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
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
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
【命题视角】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逐项解析】《反垄断法》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AD项是正确选项。
【答案】AD
73.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C.明星代言人即使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只要蒙骗了消费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命题视角】考查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逐项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本条规定可见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不强调主观方面,因此A项正确。
明星代言没有虚假宣传的故意,不能构成共同侵权,也不是单独侵权,所以C项错误。
当《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竞合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相竞合时是都有独立适用的可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广告公司承担责任的主观不以故意(明知)为必要,所以B项错误。《产品质量法》第58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表明“推荐者”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D项正确。
本题题干中强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对于本题的解答有很大的障碍,可能是命题错误。
【答案】AD
74.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命题视角】考查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
【逐项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由于甲公司在宣传中不仅诋毁了乙公司,还诋毁了其他公司的同类软件,因而不仅乙公司可以起诉。B项说法正确,因为诋毁商誉必须捏造并散布虚伪信息,故主观状态必然是故意。C项说法错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D项说法正确,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是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BD。
【答案】BD
75.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
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
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
【命题视角】考查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
【逐项解析】根据环境侵权责任的免责的通说理论和《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可见C项是错误的,B项是正确的。
《环境保护法》第56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A项是错的,D项是正确的。
【答案】AC
76.某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年久老化,需拆除重建。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该企业应履行下列哪些程序?
A.旧设施拆除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
B.旧设施拆除须经所在地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C.新设施建成后应当按规定报请验收
D.新设施建设期间该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命题视角】考查防治污染的设施的拆建制度。
【逐项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另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依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理,D项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BC。
【答案】BC
77.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
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
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
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
【命题视角】考查超标排污的责任。
【逐项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故如果该造纸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话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是根据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企业责令停业、关闭,只能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而不是环保主管部门。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C。
【答案】BC
78.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
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
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
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
【命题视角】考查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
【逐项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遵行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书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定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可见,选项ABD正确。由于甲乙两国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未签订其他协议,故沿海国不得对船员实施监禁行为,选项C错误。
【答案】ABD
79.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
【命题视角】考查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
【逐项解析】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①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④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⑤
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之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用。根据第①项的说法,交战国对于其境内敌国的使馆的财产或档案是不可予以没收的,交战国对敌方在其境内的国家财产除使馆财产外可以予以没收,也可以不予以没收。因此A选项错误。注意,“不可予以”和“可以不予以”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根据第④项的说法,B选项错误;根据第⑤项的说法,C选项错误;
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但在战争许可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减免对敌国公民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限制和强制。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
【答案】D (司法部参考答案为AD)
80.甲国秋叶公司在该国法院获得一项胜诉的判决,并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C.对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我国采取裁定方式
D.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予以执行
【命题视角】考查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逐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选项AB说法正确。
该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如果承认外国法院的效力就用裁定,故C选项说法正确。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的申请执行,要经过我国的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裁定承认其效力并执行,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D项的描述过于绝对化,因此错误。
【答案】ABC
第 1 2 3 4 5
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