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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调解和保障奥运平安

一、奥运平安与物业纠纷

  平安奥运和奥运平安是中国政府的目标,也是中国政府在奥运年关注的焦点。随着奥运脚步的临近,和谐平安奥运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有效做好物业纠纷的预防、调解和化解工作,是平安奥运与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和重要组成因素。

二、物业纠纷和物业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商品房市场的火热,紧随之的是物业管理纠纷也在不断呈现。统揽物业管理纠纷的全局,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分析物业纠纷及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物业纠纷的概况
  近年来,我国商品房买卖及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在生活中日渐增多,据统计自2002年至2004年间,仅朝阳法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就从194件上升至1898件,增长了近10倍。
  商品房从开发到最后业主入住,其间任何一个环节均有可能发生纠纷。例如商品房预售中、商品房产权手续办理中、物业管理中发生的纠纷等。其中物业管理中发生的纠纷数量不仅有上升的趋势,而且矛盾冲突也不时地有所升级。停水断电、乱收费、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侵占业主共有房产及其收益、侵占和挪用维修基金等物业公司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还出现了保安打业主,业主集体上访等一系列的极端事件,影响很大。与此同时,业主采取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消极对抗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也很普通。2002年,中国消协将物业纠纷投诉列为十大投诉热点之一。
(二)物业管理的状况
  据建设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经占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城市已经达到50%以上。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的产值已达到300亿元,物业公司总数已超过两万家,从业人员达到230万人以上。但是据调查,人们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满意度普遍不高:在今年的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全国电视观众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参与了对小区物业管理是否满意的调查,在25430条短信中,选择对物业管理不满意的占40.34%,非常不满意的占30.61%。同时,在央视国际网上的调查中,表示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比例更是超过了80%。

三、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物业管理企业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加上商品房建设与管理的脱节等原因,购房者购房后的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实践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分为这样三种类型:
(一)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体现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即表现为物业公司的消极不作为。如对于小区的安全、卫生置之不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发[2000]26号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一部分的规定,这类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业主可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
(二)物业管理公司侵犯业主权益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体现为物业管理公司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即物业公司的积极侵权作为:如物业公司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
  这类纠纷一般与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有时也会发生第一类型纠纷和第二类型纠纷竞合的现象,这时业主在选择状告物业公司侵权或违约方面具有选择权。
(三)开发商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公摊面积不清、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的许多承诺未能按时兑现等。严格地讲,这类纠纷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而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物业管理公司都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机构,所以从某种意义来讲,这类纠纷也属于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

四、物业纠纷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物业管理属于新兴行业,有关物业管理的方式方法很多未能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比如业主委员会性质和地位、地下车库的权属等许多新问题,无法从法律上找到依据。既有的物业管理法律规定也大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说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纠纷多发又难处理的主要原因。
 2、政府的原因
  物业管理是个比较新的领域,政府在此方面的探索和经验积累不足,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存在很多脱节、不到位和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也是造成物业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3、开发商的原因
  有些开发商重开发、重销售但轻物业管理,如其在售房时做出减免物业费的允诺,若不被物业管理公司认可时,就会产生纠纷。北京晨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实业主们和物业最根本的矛盾来自对开发商的不满,比如先期承诺的很多配套设施没有兑现或房屋质量、拆迁遗留问题等。北京市建委对2003年底至2004年物业纠纷进行过调查,发现由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导致的纠纷占40%以上,因物业管理问题的占10.4%左右。北京望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无奈地表示,诉讼不是解决欠费的唯一渠道,大多数问题是由开发商遗留下来的,他们也无能为力。
 4、物业公司的原因
  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管理的活动,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特别是共有财产进行管理的活动。业主作为产权人当然地享有物业的管理权,业主有权决定是否聘请、聘请哪家物业管理公司;同时,随着住房制度等的改革,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成为一种趋势。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是接受委托、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服务的一种活动。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一方面,几乎所有的相关法规、规章均规定业主需要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甚至连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都需要物业公司参与。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缺乏服务意识和法律观念,不能正确把握准自己的“定位”,经常人为造成主仆颠倒,把所管理的小区当作自己的“独立王国”,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侵害业主权益。此外,在物业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上,很多物业公司都未能做到账目公开透明等。
  北京市物业管理商会会长于庆新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缺乏监督,政府的监管和行业自律缺少有机的结合,物管与业主缺少明确的权责关系是问题根本。
 5、业主的原因
  (1)业主不依法理性维权
  据物业管理人员透露,我国有7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因此,当业主与开发商沟通受阻时,自然会将矛头转移到物业公司身上。物业解决不了,业主们只好拿出拒缴物业费的杀手锏。而不缴物业费,物业公司缺乏经营成本,自然消极怠工,缴费的业主自然也受牵连,最终结果是怨气更多,物业管理费收缴率更低。如此就陷入了恶性循环中,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的还是业主。
  (2)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的欠缺
  业主委员会是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者,与之订立合同,审定物业公司报送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听取业主们意见与建议。法官们在审理物业纠纷案件中看到,95%以上的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均无任何的作为,看不到业主委员会在为业主们合法权益保护上的功效,对物业管理上出现问题置若罔闻。因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作为,缺乏对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监督机制,致使物业公司只顾收取费用,不积极全面地履行管理义务是物业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6、物业管理合同不明确
  很多业主和物业公司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或虽签了合同但合同规定很不明确、不规范,不具体,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同缺少可操作性且在服务内容方面易产生理解差异,这往往为之后的物业纠纷埋下了伏笔。

五、物业纠纷的预防和保障

(一)物业纠纷的预防
  1、物业管理纠纷维权的成本大于预防的成本。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购房前多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专家或律师咨询一下物业管理问题,多向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了解一下物业管理问题,这样日后可以减少很多的矛盾。购房者不要把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希望寄托在投诉或打官司上,因为这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这个耗费有时是很大的,远远要大于购房前关注的成本。困此,有识之士都已普遍达成共识:事前预防比事后处理要轻松节约得多。
  2、律师的事前介入。律师的介入会平衡消费需求者与供给者两者在信息、技术、知识、经验上的不对称地位。物业管理中的信息问题、合同条款和法律地位、业主与物业公司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都要靠专业服务的律师介入来更好保障。此外,政府也应多鼓励提倡律师介入,包括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的律师参与,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和预防物业纠纷的产生。
(二)物业纠纷解决的保障
  1、法律、法规的完善。
  立法者应当把与物业相关的成熟的经验及时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精髓和有益做法,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物业相关法律,从而为物业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
  2、政府增强监管,维护正义。
  政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器,有效管理好社会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物业纠纷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对不够规范的物业公司给予有效的监管,并做好物业行业自律和政府管理的衔接,更好地保护相对弱势的业主的利益,引导弘扬和谐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开发商事先预防纠纷,诚信经营。
  开发商很多时是导致物业纠纷的源头,他们中有不少人唯利是图,隐瞒实事,虚假承诺,很多的物业纠纷根源于此。所以,如果能够“从源头抓起”,“正本清源”,加强对开发商的督促和监管,从作为第一环节的开发商就做好可能引起纠纷的预防工作,保证其诚信经营,这样可以减少和避免日后很多不必要的物业纠纷。
  4、物业公司规范管理,转变观念。
  在住房走向商品化、社会化之后,建立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是必然的选择,加大物业管理的立法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是当务之急。作为人民公仆的中国政府正沿着“服务型政府”的道路迈进,作为小区公仆的物业公司应该给自己准确定位,转变观念,多体现服务性,避免凌驾于业主之上的贵族王者作风。
  5、业主增强法律意识。
  业主相对于实力雄厚的开发商来讲相对是个弱者,他们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更好地为自己维权,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并监督物业公司,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理性维权。
  6、物业管理合同明确详尽。
  很多外国物业管理合同不亚于一本厚实的书,而很多的中国物业管理合同就几页纸,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清,权属的不明等问题很容易导致纠纷。业主和开发商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尽量详尽规范,具体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便今后合同履行起来更准确、顺畅、到位。

六、奥运期间物业纠纷的保障

  物业纠纷的预防、调解和化解工作是个全面系统的工程,在今年奥运年物业纠纷调解保障工作的有效务实的开展,除了保证已建立的平时物业纠纷预防和保障的长效机制的有序运行外,要更加注重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和各个相关部门、环节的紧密协同、互助与合作。同时,在奥运期间以下方面的工作值得特别重视:
(一)奥运前期
  奥运前期的物业纠纷协调保障工作的好坏,其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奥运会期间及其奥运之后的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也是决定“平安奥运”目标能否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做好奥运会前期的物业纠纷的预防、调解和化解工作至关重要。
  1、物业纠纷化解的保障工作总动员
  (1)以史为鉴,防患未然。根据以往的常见案例,总结出物业纠纷确实有效化解的有益经验并形成制度规范,尽量减少和避免纠纷的产生。
  (2)统揽全局,总体把握。走访基层,全面排查,深入实务,收集信息,对当前物业纠纷存在的情况有全面详尽的把握,总结特点,分析原因并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对策。
  (3)分门别类,对症下药。将收集到的实务信息进行分类、调研、分析、论证、总结,根据不同类别情况的物业管理纠纷特点,制定出不同的应对化解方法。
  (4)普及宣传,提高意识。根据物业管理纠纷实务的普查情况深入浅出地推出“典型案例”,并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全面广泛的有关物业纠纷的预防、调解和化解的常识普及宣传, 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物业管理保障的法律意识。着重加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责任意识,增强业主的理性依法维权意识。
  (5)突出重点,层次分明。针对社会存在的突出的物业矛盾纠纷,重点关切,把握关键,聚焦攻坚,有效化解。
  (6)紧跟步伐,与时俱进。对物业纠纷进行实时跟踪,紧密关切最新动态信息,根据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速效研究采取对策,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7)监督反馈,良性互动。针对各个时期的工作进展,讲求实效,做好监督,接纳反馈,及时总结,不断改进,实现奥运物业管理保障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8)团结互助、齐心协力。不断做好物业管理奥运保障各相关部门工作的衔接和密切协调合作,根据需要适时做好物业的纠纷化解及物业管理保障的演练工作。
  2、区别情况做好物业管理纠纷的预防、调解和化解工作。
  (1)针对未发生物业纠纷的情况:要预防为主,重视预防,广泛普及宣传有效预防物业管理纠纷的常识。
  (2)针对存在物业管理纠纷隐患的情况:要抓紧积极沟通协调,及时排除隐患,消除不和谐因素。
  (3)针对已经存在物业管理纠纷的情况:要给予充分的关切和重视,分析原因,找准对策,努力协调有关各方用确实有效公正的方案及时解决。
  (4)针对存在久拖不决的“老大难”的物业管理纠纷的情况:深入调查,抓住纠纷矛盾及其问题焦点的实质所在,尽心沟通协调各方,聚焦攻坚,排除障碍,逐步化解。并根据需要做好汇报和上报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消除阻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二)奥运期间
  奥运前期的物业管理纠纷化解及物业管理保障工作固然重要,但真正考验这一工作的最“实战”的阶段是在奥运会期间。在该阶段除了确实贯彻保持之前的其他应有工作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尤其值得高度重视:
  1、物业纠纷发生前:更加注重物业纠纷产生之前的预防工作和排查工作。
  2、物业纠纷发生后:做到提早发现,把刚有苗头物业管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如果事态继续发展,要根据具体情况,依照预期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应对方案,按公正原则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努力做好有效充分的积极沟通协调工作;必要时依照程序把物业管理纠纷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上报,以组织团结更多的力量和社会上的其他积极因素,促进矛盾纠纷更好更快地解决。
(三)奥运之后
  2008奥运会是中国物业管理纠纷化解及物业管理保障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的良好契机,奥运会对中国物业管理水平的进步及中国物业管理纠纷的有效化解来说不是终点,而仅是一个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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