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堵二手房"假赠与",转手卖赠与房仍要交税
据来自北京青年报2006年10月14日题为《税务总局严堵二手房“假赠与”》的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
自2006年6月1日开始的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出台后,为避免缴纳5.5%的营业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以此偷逃税款。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通知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对于转手卖赠与房,仍要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且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须据实征收。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时的个人所得税,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