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复
[说明:以下法律咨询均由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解答]
咨询(41):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一名学生,我的家住在黑龙江省的一个农业小镇。我那年近五旬的父亲最近被卷进一个案件中。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1995年出春的一个晚上,我的父母亲骑摩托车,在道上为躲一个喝醉得人摔到了。 当时正好在我父亲的一个朋友(郭三)的饭店门前,郭三就和这个人发生了口角,
我父亲怕他们打坏了,就到派出所报了案,但派出所没有受理。我父亲回来时,这个人把郭三打坏了,并且已经走了。我父亲就又到了派出所,但派出所还是没有管。这时郭三的两个哥哥(郭大,郭二)来了,亲戚朋友一帮人就要找打人者去,我父亲又给派出所打了个电话,但还是没有用,当时我父亲本着事情不要闹大的想法就跟着去了。到了后,我父亲就和一个人去找打人者的哥哥去了,因他哥哥是他们村的书记,我父亲是我们村的村长。看看能不能把这事和解了。当我父亲回来时,这边已经把人打坏了,而且还打的挺严重,我父亲当时果断地把人送到了医院。并且垫付了很大一笔医药费。(因为这件事毕竟是由我家引起的),我父亲和老郭家都很积极对伤者进行治疗,最后公安局罚了一笔款,此事就不了了之了。
今年初,我父亲由于任届期满就不当村长了。此时郭三开了个生猪代购公司(这个公司是有执照合法的),我父亲就给郭三打了5个月工,每个月600元,主要就是做一下帐目工作。
6月,镇政府给我父亲在城管中队落实了工作,我父亲就不给郭三打工了。
上个月,我们县公安局把郭三抓了,要把郭三定为打击黑社会的典型。开始查郭三,8月26日公安局凌晨3点多把我父亲抓去了,让我父亲说95年那次打仗郭三去了,还让我父亲说,
郭大让人把人往死打 (但事实是郭三没有去,郭大也没有那么说)。 公安局对我父亲说,只要这么说就没你的事,马上放你回去,不这么说,就拘留你。但人应有正义感,有良心。
我父亲没有配合公安局,(也就是没有按公安局的意思做伪证)结果他们马上翻脸了,把我父亲送到了看守所,当我父亲告诉他们他是人大代表(我父亲是连续三届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后,公安局并没有马上释放我父亲,而是马上到我们镇人大要求罢免我父亲的人大代表,结果被我们镇人大拒绝了,在县,乡人大的努力下,我父亲在被公安局扣留了30个小时后,被放了回来。
9月6日,我父亲出差了,这期间公安局可能是因为我父亲没有配合他们(也就是没有为他们做伪证)。于是把矛头指向了我父亲。 不知道通过什么方法,又做了什么伪证,污蔑我父亲是九五年打架事件的主谋,同时又将郭三"团伙"一些事情与我父亲联系在一起,说我父亲是郭三"团伙"的三号人物,这真是可笑之极的事情。并以这些没虚有的罪名,几次三番的向我镇人大施压,最终我镇人大迫于压力罢免了我父亲人大身份
(但是镇人大又向上一级人大出示了一份材料,说明我父亲这些年的工作。为人,表示此事的一些情况并不属实)
至此,公安局更是有持无恐,三番五次的到我家抓我父亲。由于公安局对九五年的那个案件对我父亲的指证是假的,并且对郭三的问题还没的定论,所以我父亲的"证词"(所谓的证词就是按公安局的意图说话)对公安局来说非常重要。如果我父亲不按公安局的意图说,就可能遭受逼供。(在我们那里,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我父亲已年近五十,
不可能承受这样肉体上和精神上的重创。)再者,九五年打架事件的主要参与者都已躲藏起来,所以我父亲个人无法将事件澄清。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出差期已过,但我父亲迫不得已不能返家。
这都是由于公安局非法执行法律手段,不能让真正的真象大白于天下遭成的。想我父亲现独身一人,身在异乡, 有家不能回,这样的情形何等惨淡,对于一个曾是村干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为共产党、为人民做过许多事情的老党员来说,这样的打击和不公的指证都是无法接受的。
不但是我父亲本人无法理解, 我和我的家人也不明白这的公安局怎能称得上是社会安定团结的保证!。
我家只是普普通通的一户人家。我和妹妹都是正在上学的大学生。我们的一切生活来源都由父母供应。母亲只是普通的家庭妇女。
如果我父亲无法讨回公道,我和妹妹的学业就可能无法完成,一个幸福。祥合的家庭就会从此支离破碎。
做为一个新时代的大学生,我知道法律是公正的,我知道现在只有公正法律才能帮我讨回公道!
但现在我不知道具体该做些什么!
我现在急需您和法律的帮助!请您尽快回复!(因我不愿父亲长期漂流在外)我将不胜感激!
解答(41):
建议您去县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即市公安局就此情况予以反应,并提出申诉。
如有问题,仍可来函咨询。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42):
我是一名今年刚入学的大学生,我上的是一所南京的公安院校。学校安排了驾驶这门课,并且让我们在校生交3550元的驾驶费,拿C照。
可是我们有一部分同学在家里已经拿到了B照,到校后,学校让这些同学开车移库,只要不过的就要再交2500元的培训费。学校的理由是这些同学的驾驶技术不过关,须在学校的驾校交费培训。但是,其中几个同学通过学校在南京其他驾校拿的驾照就连象我们一样开车移库的手续都免了,最重要的是3550元免交。而我们在家里学的,到学校来还得交2500元的培训费。
你们说学校这样做合理吗?有文件规定公安院校一定要求学生花钱拿驾驶证吗?我们现在该怎么做呢?当初我们在家里学驾驶图的就是家里便宜(B照才2000多),可是到这个学校我们却要花双倍的钱,命苦呀
!望您们在百忙之中给我答复,将不胜感激。(我们地址和姓名请保密,谢谢!因为我们这些穷孩子得罪不起学校
解答(42):
为了避免和学校冲突,律师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只有服从学校的管理。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43) 他们是否违法?
我是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的公民,由于我的住宅位于公路边,所以在一个修车场的时候,她们要征用我的房子去住,这是我几经周折才修好的,我问一下,我是否应让他们住,他们每次都是用赶的方式,我忍不下这口气,他们是否违法?
解答(43):
一、不知道“她们要征用我的房子去住”中“她们”是谁?为什么要征用?
二、如果有房子产权证,即使是同意征用土地,也要按一定程序,且要给予拆迁补偿费。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44):
您好,请问现在许多公司对于试用期内的雇员通常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有劳动争议,或者说雇方违反劳动法延长劳动时间。雇员能否像劳动法内说的那样向雇方要求补发加班费呢?
解答(44):
试用期不签合同是不对的。在试用期出现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延长劳动时间,可以要求发加班费。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45)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来自偏远山区的农家孩子,家境比较贫寒,去年发生在父亲身上的一件事令我们全家很苦恼,至今不知所措,诚望贵所帮帮我们。
事情是这样的:一天,有三个人以干活的名义找到我父亲,没有通知家人就把我父亲带走了。
过了一天一夜,他们托人告诉我家他们是巡查队的,说父亲在他们那儿,让我们第二天8点前拿1万元输回父亲,不然,8点以后就判刑5--7年。听说是一个打野兔的人被巡查队路遇,打野兔的人说我父亲曾经帮他修理过那支猎枪(打铁砂的),因此把我父亲抓了起来。当时我们都在外地上学,母亲没有文化,不懂法,被吓坏了。
也没有通知我们。 连夜找亲戚朋友只凑了6千元,当时就用这6千元把父亲输回来了。
6千元对于一个北方农民家庭来说,是个非常大的数目了,够我们姐妹两个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了。我们现在很迷惑,如果国家真有这样的法规,也就给父母亲这样的法盲上了一课。
如果不是,父母亲的血汗钱这样的被执法者敲诈了,落入蛀虫的腰包,太不公平了。所以,恳请您帮帮我们,帮我们指点迷径,告诉我们巡查队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们怎样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件事。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我们的信,衷心的感谢您,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解答(45):
了解“巡查队”是否公安部门派出的,如果不是,可以敲诈勒索罪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果是,这是违法的,且可能是徇私枉法,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要求处理,若不能解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注意收集、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46)
我所工作的公司是一家从事航空方面的高科技企业,员工的培训经常要在国外进行,机会少,费用高,故我公司一般会派出业务水平高,在公司工作相对稳定的员工出国培训,并且同培训人员签定了培训协议,列明了培训内容,培训费用以及接受培训后要在公司工作满5年,若培训人员提前离开公司,需加倍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
现我公司有一名员工于2000年5月赴英国培训,发生费用77500元,且签定了培训协议。该员工于2001年11月份辞职离开公司,且向公司解释其将与同学合办其他行业的公司,不会与公司形成竞争。当时因其在公司创建之始就为公司工作,已经将近7年,公司想极力挽回,故老总向他提出给他三个月的假期,若在外面工作不顺利还可回到公司,一切不变。
因此他也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直接离开,现在此事已过去三个月余,公司突然发现原来他在北京与别人合办了与我公司同一性质的另一家公司,且公开声称咨询过法律人士,不会赔偿公司任何费用。因其本人在公司是主管技术的主任工程师,可接触到相当多的技术资料与其他保密性质的文件,故此事给公司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同时也造成了公司在市场上的损失。现想请您给我们一点建议,我公司是否可以对其提出起诉,要求其履行协议内容,赔偿培训费用。
解答(46):
一、按培训协议内容,“接受培训后工作满五年”才能离开公司,故其虽已工作五年,但接受培训不久就离开,应加倍赔偿培训费用。
二、若该员工离开时,公司与其另有协议,则以该协议为准。
三、公司是否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有保密条款?若有,按协议或条款执行。
四、更多建议或意见,在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之后提供。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47):
我是一名大四的学生,半年前进入一家广告公司进行实习,并与公司签定了兼职合同,合同上写明所任职位和报酬,工作期限为1年。
现公司进行工资改革,在不与员工协商并更改合同的情况下把员工原月工资的30%作为季度工资(但在公司在此之前公布了改革方案,并要求所有员工签字),并任意克扣,这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
我作为实习的兼职员工,是否也一定要按照公司的工资制度进行工资变动?
如我提出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还是公司违约在先?
请回复,谢谢。
解答(47):
公司克扣工资是违法的。严格说,你还是在校学生,所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可能导致无效。你辞职应该没有问题。
咨询(48):
律师先生您好:
我有一份关于国际贸易的纠纷案例,有关的资料没有查到,只好求助于您。
案例是这样的:原告(某经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公司)于某年八月十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贸易术语为CIF天津,装运期限为该年十月十日以前,还规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二十天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
同年九月十九日,原告请上海某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并支付了费用。同年九月二十四日,此银行通过香港三和银行通知被告收到了信用证,被告通知三和银行拒绝收已迟到的信用证,并于同日传真原告,称鉴于原告迟开信用证,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五万美圆。原告认为其主张极不合理,遂在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二十万美元。
这个案例中,信用证的日期究竟是以买方向银行申请日算,还是以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日算,还是以卖方收到通知算?
此案例中,银行要不要负责任?
等待着您的答复。
解答(48):
信用证的日期应以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的日期为准。合同中规定“应于装运前二十天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从开出L/C的时间上看,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但在装运期紧迫的情况下,为了使受益人能及时收到L/C,开证申请人应要求开证行以“电开”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开出信用证。在此案例中,如果银行完全是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L/C的,并且开出日期没有延误,则银行不应负责任。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目录页 第1 2
3 4 5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