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复
[说明:以下法律咨询均由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解答]
咨询(9):转租店面如何签转租协议
本人从他人处转租店面,应如何签订转租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9):
转租合同较特殊,比租赁合同要求更严密。建议您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考察该店面是否具有合法出租手续。
第二,转租是否得到产权人的书面许可。
第三,合同内容必须详细准确,如转租许可、租期、租金、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项目及向谁负责。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租期不能超过原来的承租期,转租合同签订后,原来的承租合同依然有效。
签订一份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转租协议,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及经验,应取得律师的帮助。我所可协助您签订转租协议(合同)。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10):开办公司的条件
您好。请问我想开一家小型的广告公司,不知都需要什么条件。
解答(10):
设立一家小型广告公司所需要的条件,工商登记注册代理公司最清楚,甚至连细节都会为您想到。建议您以潜在的客户名义打一个电话给他们,也许会得到意外的收获。此类型的公司的电话号码,在一般的电话簿里很容易查到。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11):重庆电信霸权作风太严重
朱律师:
你们好!我是一名大学生,我现在就读在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我们最近碰到了几件很令我们头痛和愤怒的事情。是这样的:
1. 学校学生使用的是校园电话,我们如果要拨打电话必须使用重庆电信202卡(其他地方同学使用的是201卡),202卡是在一年前开始使用的。以前也使用201卡,并且在每张卡片上都注明201卡的使用期限是“2003年6月31日”。但是在2000年3月时,重庆电信开始推行202卡,并于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在3月底,取消了201的服务,相应的学校电话的接外电话号码改成了202。而很多同学手中的201卡内的余额还很多。与重庆电信的交涉结果是,那部分有余额的卡,要拿到重庆电信总部——大坪电信局去领取余额。我校位于重庆市沙坪坝,距离大坪坐车需要30分钟-1小时,车费为2元。很多同学都去了。
但是重庆电信却拒绝付给我们相应的车费。
2. 推行202卡后,202卡的使用范围是全市所有的电话。刚开始时由于系统问题,电话经常无法接通,但这种接通不是打不通或占线。而是,拨完号码后电话没有任何反映,但是等了一段时间或着挂掉电话后查余额,却扣除了相应的电话费,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大约是10%。可是今年2月21日中国电信调价以后,重庆电信也相应地作出了调价:座机电话市话头三分钟0.3元/3分钟,以后每分钟0.1元/分钟。
而202电话卡是 0.3元/3分钟,以后每分钟0.15元/分钟;长话统一按照中国电信颁布的标准,以6秒钟为单位记费。“调价是为了更好的服务——这是中国电信同时也是重庆电信的口号,可是我们所享受的服务更差。
象前面的不接通率达到了30%或者更高,也就是每打三次202 那么就有一次无法接通但是钱照扣的现象。昨天和今天只我一人拨打了6次电话这种无法接通的次数但钱照扣的次数是4次,达到了67%。而且原来可以拨打的800电话被锁,
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府所在地的电话)以630开头的电话全部被锁(提示音为“对不起,没有这个号码”)……
3. 在202开始推行时800电话可以通过202卡拨打,但是呼叫方也要负担0.3元/3分钟的费率——简单的说就是“双向收费”。而且“中国联通”的外地手机无法拨打。调价后,800电话被锁,
而又出现了“中国电信”的手机无法拨打的怪现象!!而且IP电话无法拨打(后来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的同学的运动下,重庆电信开通了IP)。
此外中国电信规定IC卡电话不属调价范围,可是重庆电信却作出了调价(不要激动,不是调低了)原来用IC拨打IP电话是按照市话记费的,0.3元/3分钟。可是现在如果你用IC拨打中国电信的IP17908或者联通的17910费用如前,但是如果拨打吉通17920或着网通17930则按照0.2元/分钟的方法记费!
以上就是我要反映的问题,我们几个同学决定向全重庆大学的同学发出倡议——一起声讨重庆这种“歧视消费者”和“垄断校园电信市场”的“霸权作风”;追回因重庆电信技术问题,造成我们的经济损失,
讨个说法!如果可能我们会联合全沙坪坝的同学(沙坪坝是重庆的文化区共有8所高校)一起把重庆电信推上法庭。我们的目的是要重庆电信退还因为他们技术问题而浪费掉我们的电话费,和因201卡问题浪费我们的时间和车费,并要求他们向全重庆的群众和全重庆的在校学生道歉。所以我向你们求援,希望您可以帮助我们。本来我们想找“西南政法大学”的同学的。但是大四的不愿帮助,因为他们很多可能会去“重庆电信”;
大3以下的知识不够,更不用说了。
希望你们可以给我们以帮助。
重大学生甲
解答(11):
重庆的大学生对重庆电信“歧视消费者”和“垄断校园电信市场”的“霸权作风”不满,拟将其推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正当合理的。我们表示支持。
我们可以给你们以援助,唯一的困难是路程较远,不知你们是否考虑了?建议你们向当地的律师求援。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12):试用期间若失职应承担的责任
我是一个出纳,我想请教一下,在试用期间且在没有合同约束的情况下,如果因失职使公司遭窃,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进入公司以来,
我未看到过任何关于公司的管理条例以及公司对员工的规章制度)
解答(12):
首先,按法律规定,合同期间内包括试用期间,即应从试用的第一天就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您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失职”有情节轻重之分。若是纯个人的过错,如上班时间脱岗,过错重大,则相应的责任也重一些;若是工作过程中的小失误,如钥匙丢失,承担“纪律处分”即可。承担责任的具体尺度,
一般应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您明示,单位应承担管理上的责任。
另外,盗窃的直接损失应当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由盗窃者来承担。但此之前,对你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过荀责任”是有道理的。我认为,赔偿责任和纪律处分的性质是不同的
(纪律处分也可以是扣除工资的形式)。纪律处分的轻重,还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定。
最后,若具体到扣除工资的数额,每月累计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5%。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13):单位是否违法,合同是否还对我有效
我是一个国企的员工,我曾由单位负责送到西班牙培训机床维护,历时三周,同时我与单位签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大致如下:
在本单位工作八年整,在学习期间作好工作笔记,要带出学徒等。
这份合同是经公证处公证过的,具有合法性。
这两年,我工作兢兢业业,但最近发生了变故,我所在的这个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两年来已拖欠我的工资近九个月,而且,今年到目前没发过工资,我的生活已经受到威胁,我想另找一份工作,但由于合同的制约,我只能呆在这里。
我特别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的单位是否违法,我如果违约跳槽,这份合同是否还对我有效。
我认为我应该履行合同,但我现在连一天三餐都成问题。我还应不应该履行合同?我是不是一个受害者?
望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解答(1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有权(依原合同约定)与单位协商(提前)解除合同,即使经过公证。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要合法。 同时,单位没有支付工资是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支付所欠工资及利息,支付劳保费用及用品,还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你若在北京,我们可以代理此事。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14):劳动合同中的保证金、违约金
我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1万元的保证金。规定如果合同期满,予以返还,否则没收。另有4万元违约金。规定如果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无论年限,必须缴纳4万。
我的问题是:
1. 1万元的保证金是否合法?
2. 4万元的违约金(无任何减免方式)是否合法?
请予以解答,谢谢。
解答(14):
1、不合法。
2、劳动合同中不禁止约定违约条款,但必须明确:
第一,只有发生约定(约定内容合法)的违约事由,并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时,才有理由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解除合同的情形很多,但解除事由并不必然构成违约事由。
第三,不分情况,一律由劳动者缴纳4万元,显失公平,这样约定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
第四,合同(或某条款)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15):盗窃和收购赃物问题
在线律师:
你们好,我有一问题请给予帮助。
我邻家有一牛被盗,偷牛贼当夜将牛宰杀后携肉销赃,后因天亮怕被人发现,将肉弃于路旁一柴草垛内,一过路人A发现了牛肉,发现者将肉以低于市场2元的价格出售于一饭店B,请问:卖肉者A与饭店B
的行为是否违犯法律?公安部门应如何处理此二人?
解答(15):
1、虽然在客观方面A、B分别实施了转移和收购脏物的行为,但两人均是“一时贪图便宜”,“对来历不明的物品”加以处置,主观方面并无犯罪故意,我认为A、B不构成犯罪。之所以不推定为“明知脏物”,主要因为牛肉可以认为实际占有即有所有权,不同于自行车等需相关票据来佐证来路正当。
2、A实施了处置不当得利的行为,A、B具有共同返还牛肉(或相应价款)的连带责任。民事案件,无需公安机关介入。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16):邮箱及隐私问题
尊敬的朱律师:
您好!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您。
1、我使用的电子邮箱被人窃取,从法律上妨碍他们通信自由是违法的,但是在电子通信方面,虽然我知道是谁窃取我的邮箱,但是从法律上可以追究吗?
2、法律禁止侵犯他个隐私,但是如果他人揭发的是事实,如果我的个人生活隐私由此而被侵犯,被公开,我从法律上可以追究揭发人的责任吗?
希望能够得到你的宝贵意见!谢谢!
天天
解答(16)
回答第一个问题:您可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当您使用电子邮箱时,便与提供该电子邮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遵守合同规定使用该电子邮箱是您的义务,
保证您安全地使用该电子邮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现在您的邮箱被人窃取,显然网络服务提供者没尽到保证安全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您可依据《合同法》追究它的相关违约责任。窃取邮箱的行为人若没有侮辱、诽谤等恶劣行为发生,依据目前的法律来讲,还不能追究他(她)的刑事法律责任。
回答第二个问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今年3月10日开始,对于这类情况,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窃取邮箱的行为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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