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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 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 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 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 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 十一、国际贸易商检 十二、国际贸易索赔 十三、国际贸易诉讼 十四、国际贸易仲裁 十五、分批装运与分套制单的误解 十六、违约金条款的陷阱 十七、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
经法院调解,1990年3月28日,原被告三方大城协议,两被告根据损害事实及提单条款规定,赔付原告人民币8000元(其中300元为原告预知的诉讼费), 赔款先由货运代理人先行给付,再由他与实际承运人自行协商解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方,通常表现为将海洋、铁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中的两种或多种联结起来进行运输。1980年5月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主持下,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我国已签字,但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公约在规则原则上采取的是推定过失原则,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能证明,他和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失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防止措施,就推定其对损害后果负有过失责任。公约对多式联运索赔的期限规定的很严格。收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索赔时,应在收到货物次日起提出;如果货物天灾或损坏不明显的,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6天内提出;对于迟延交货的索赔,收货人应在收货之后60天内提出。有关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其诉讼实效为2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或应当交付之日次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中日方收货人对货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商检管理,日方收货人在发现货物有湿损时,应及时在卸货港当地申请商检,并采取适当救济措施以避免湿损扩大。但日方在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将货物运至东京再商检,显然应对货物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对于因日方过错导致货物扩大损失的部分,应由日方自身负责,无权向承运人追偿。
本案处理结果基本上符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状况,至于两被告哪一方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根据他们之间的协议,应在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后,查明事实后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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