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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 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 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 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 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 十一、国际贸易商检 十二、国际贸易索赔 十三、国际贸易诉讼 十四、国际贸易仲裁 十五、分批装运与分套制单的误解 十六、违约金条款的陷阱 十七、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
1975年3月20日,卖方开始食糖装船工作,4天后突发大火,致使200袋重约200.8吨的食糖遭受损害,其受害程度已排除其商业价值的可能性,于是这批受损的糖被重新卸岸,其余一万多吨食糖则在后来安全地运到目的港。
1975年4月6日,船方签发两张提单,第一张写明装运的重量为12999.2吨,第二张写明装运的重量是200.8吨,它是以"Congen bill"的格式签发的,上面载明:“重量、尺码、数量、状态、内容和价值不详。鉴于遭到了火灾或灭火用之水的损害,本船宣布了共同海损,本提单上所列之货物业已全部卸于凯斯特拉港”。这两张提单交由银行议付结汇时,买方只接受第一张提单,买方和其开户银行以第二张提单是一张不清洁提单为由拒绝接受。同时卖方的银行也拒收第二张提单。
判断一张提单是否清洁的根本标准是什么?本案中康纳尔顿法官有一段精辟的评论:“提单清洁与否是由其本身决定的,买卖双方的银行或买方对一提单的拒收均不能证明此提单因此就是不清洁提单”。也就是说,提单清洁与否完全是由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加注不良批注决定的,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两张提单上均无不良批注,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描述是否“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据此足以认定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两张提单均应是清洁提单。因此买方银行不能拒付货款,卖方也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法院的裁决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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