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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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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诉讼费交纳标准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诉讼费交纳标准)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A、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
  一万以内    50元
  一万到十万   2.5%减去200元
  十万到二十万  2%加上300元
  二十万到五十万 1.5%加上1300元
  五十万到一百万 1%加上3800元
  一百万到二百万 0.9%加上4800元
  二百万到五百万 0.8%加上6800元
  五百万到一千万 0.7%加上11800元
  一千万到两千万 0.6%加上21800元
  二千万以上   0.5%加上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B、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部分案件诉讼费简易计算表

财产案件
序号标的(万元)受理费(元) 申请保全费(元)申请执行费(元)
10≤X<150 1%+2050
21≤X<102.5%-200 1%+201.5%-100
310≤X<202%+300 0.5%+5201.5%-100
420≤X<501.5%+1300 0.5%+5201.5%-100
550≤X<1001%+3800 0.5%+520(X≥89.6万均为5000)1%+2400
6100≤X<200 0.9%+480050001%+2400
7200≤X<500 0.8%+680050001%+2400
8500≤X<1000 0.7%+1180050000.5%+27400
91000≤X<2000 0.6%+2180050000.1%+67400
10X≥2000 0.5%+4180050000.1%+67400
 
离婚案件
侵害人格权案件
序号财产(万元) 受理费(元)标的(万元)受理费(元)
10≤X<20 0.125%+500≤X<50.8%+100
2X≥20 0.5%-7005≤X<101%
3  X≥100.5%+500
(2007.4.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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