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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视线:
  高管兼职违规被解雇自担责任

  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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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违规被开除不补偿
  滥用劳务派遣的前因后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重要内容解读
  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律师视线

滥用劳务派遣的前因后果

〖社会百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有关劳务派遣“三性”岗位的模糊规定,为今天劳务派遣的泛滥“埋下伏笔”。

  《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了亲身体验劳务派遣的大学生,试图通过他们的讲述还原纷争背后的利益博弈。

  2008年9月17日,浙江工业大学大三学生王伟来到杭州市找工作,这里遍布着以外地务工人员为盈利对象的职业中介所。一家名为“兴业职介”的中介所声称能将王伟送到可口可乐工作。志强公司则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王伟交了20元中介费,顺利地得到一纸介绍信。当天下午,王伟与10多个同样希望进入杭州可口可乐工厂工作的年轻人一道,来到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萃),在这里,他接受了简单的面试。随后被带到车间去参观。如果王伟满意车间的劳动和薪水,愿意留下干活,那么,他将被志强公司派遣到杭州中萃,成为众多派遣工的一员。

  成为一名派遣工时,王伟只和志强公司签订了两份文件,一份叫“个体业务承包合同”,一份叫“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原文简短到只有一句话:由于本人原因,自愿与德清县志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签完合同后的第二天,王伟正式进厂,他干的工种为“小包装工”,劳动强度很大,这让本是大学生的王伟很不适应。然而,更难适应的是残酷的扣罚制度。一旦产量达不到规定的70%,后果很严重——那不仅意味着一天只能拿到45元的工资,而且还将被从45元里扣去16元的饭费。还有一项就是克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最终王伟也只坚持在工厂干了五六天。没有拿到可观的收入。他所在的厂里,正式工近100人,而派遣工在旺季时有1000到2000人,竟然占到了90%。

〖聚焦〗
一 、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第58条第60条、第62条分别规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59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另外67条特别强调不能自设劳务派遣。

二、企业“青睐”劳务派遣制工人的原因

  据了解,目前,中国劳务派遣用工在部分企业已经占到50%,甚至在中央企业中,劳务派遣也已占到10%左右。业内人士介绍说,派遣工问题在企业很普遍,不仅一般员工,甚至一些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都是劳务派遣工。

  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制工人的原因,主要还是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虽然像可口可乐这样大的跨国公司,完全有能力正式雇用工人,但它的生产环节也是外包给国内企业的。这些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简化人事管理和避免法律风险,也会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现在就业压力居高不下,人才市场人满为患,拥挤不堪;另一方面,企业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以降低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要有50万元注册资本,但相关人士透露,实际的成本要更低,经过一些违规操作,一般只要几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有些公司只需要返聘熟悉人事管理的劳动局或工会的退休职工,就可以正常运行了,整个企业运营的成本很低。

  另一个原因是,劳务派遣行业越来越有利可图,而行业的准入门槛却没有相应提高,由此可能造成这种行业更加“鱼龙混杂,损害弱势劳工利益”。正所谓“果园里的果子越来越多,篱笆却没有加高”。

  据《第一财经日报》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大批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导致劳务派遣工在原有2000万的基础上陡增了700万。在个别行业,劳务派遣有成为主流用工形式的趋势。“原本是为了增加劳动者保障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却让更多的劳动者变成了劳务派遣工,从而失去了更多的权益。

  劳务派遣被滥用的最大原因在于法律对劳务派遣所适用的情况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这导致法律纠纷中地方法官和仲裁委员会,很难对企业作出违法的判定。

三、规范劳务派遣的执行乱象

  劳务派遣这一在西方只用于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已在中国制造业中被广泛采用。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劳务派遣行业为何能逆势膨胀?如何完善立法才能规范劳务派遣的执行乱象?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在实际操作中,像可口可乐这样的用工单位,都要面临这样的疑问——什么样的工作岗位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

  2008年5月8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试图对“三性”作出定义。该草案第三十八条称:“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该草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正式公布时被删除。

  我们期待行业的规范,对劳务派遣行业采取规范、发展的态度,面对日益膨胀和乱象频现的劳务派遣行业,对派遣公司的设立实施许可制,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规范派遣公司的业务范围。

  我们希望派遣工人的状况能得到改善,而且能让更多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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