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京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契税征收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通知》的执行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纳税人在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范围,包括购买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各类商品住宅。
3、购买空置商品房的免征契税,按照京财农(1998)1272号《关于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有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房屋土地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后,同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方予以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的契税,代征部门在每月终了后交有关交易件数、面积、金额、税款征收等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报表格式另行制订。
5、此前已征收的契税符合减、免税政策需退税的,代征契税的各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将有关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清单抄送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备案。纳税人向房屋所在地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退税申请,财政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北京市契税完税证和购房合同原件有关凭证审核无误后开具收退还书,将应退税款退到财政机关帐户后转移退给纳税人。
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999)1201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2、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9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4、本办法从99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