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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2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管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四)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号)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不予备案通知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时,应加盖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二、摇号配售管理

  (一)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应纳入优先配售范围。区(县)公布的房源预登记截止日期,为确定申请家庭成员年龄界定时点。

  (三)申请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并填写《跨区变更证明》(附件2),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将申请家庭材料转至户籍迁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向原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接收回执。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

  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配售住房时,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成员可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三、房屋退出管理

  (一)购房人违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规定,申请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家庭购房资格后,责令其退回已购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决定,书面通知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2.已受理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停止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并将书面决定抄送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后续手续。购房人与房屋销售单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贷款购房家庭,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先办理银行贷款解除手续后再解除购房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购房合同注销手续,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贷款银行已放款给房屋销售单位的,由房屋销售单位归还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

  3.已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房屋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回购,按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贷款未还清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购房人到贷款银行办理个人贷款合同终止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归还购房人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抵押权人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登记部门凭责令退回决定及其他相关材料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名下。

  4.购房人拒不退回已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屋销售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三)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配售,配售价格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回购成本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承诺书

  2.申请家庭跨区变更证明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承 诺 书
(街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承诺人) 已了解我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未缴纳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本人有上述缴费情况的,本人同意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本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家庭跨区变更证明

编号:________

_____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请人: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
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家庭在我区(县)已通过(□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现家庭户籍迁移到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登记编号___________,配租配售方案:___________。

  请予办理转移接收手续。  

迁出区(县)经办人: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____年____月____日

迁入区(县)经办人: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证明一式三份,第一联户口迁出区(县)住保部门留存,第二联户口迁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三联返回户口迁出区(县)住保部门留存。

附件3:

  申 请 承 诺 书
     :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意退回已购住房,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不退出原住房降低一个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购买经济房后又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同意将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保部门回购。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申 请 承 诺 书
     :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意退回已购住房,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不退出原住房降低一个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申 请 承 诺 书
    :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廉租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配租廉租实物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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