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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指南
慎签认购协议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原因: 其一,这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
其二,由于房屋一旦被购房者选中,开发商就必须向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就会给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失。 慎签认购协议书
不少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对所选房屋不满意,或者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上约定不能,便要求开发商退还其交付的定金或订金,其依据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即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这里所指的费用一般是指“订金”而非“定金”,而且该条还有“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
即不论是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还是担保意义上的“定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从其约定”。因此在“定金”或“约定不予退还费用”的情况下,购房者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要么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订金的损失。因此,提醒购房者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注意协议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还是“订金”方式,有没有“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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