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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合院面临拆迁 报道 北京"林家大院"拆迁的重重悬念 北京文物局曾发函保护的四合院被拆大半 二、文物保卫战的初起 被告变成原告的说明 222紧急通知 关于拆迁许可证违法情况说明 原告的诉状 行政起诉状 三、首次交锋 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代理词 报道 北京文物四合院被拆案续:居民诉建委违规颁拆迁证 北京居民状告政府部门违法拆迁四合院 四、初战告捷 宣判前的焦急等待 新闻线索紧急通知 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报道 拆迁文保院落 宣武建委败诉 文物保护建筑险遭拆除 |
五、保住四合院 律师针对宣武建委上诉答记者问 就宣武建委上诉答新京报王殿学记者问 二审判决书主要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报道 当拆字写上四合院 律师仗义援手打赢文物保护第一案——从推土机下抢回222号院 北京西河沿街222号四合院拆迁引发"民告官" 四合院被列拆迁 住户告赢区建委 文保大院划入拆迁房 建委输官司保住四合院 北京四合院 依法来保护 六、案后思考 报道 公益诉讼助力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言摘录 公益诉讼助力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上的发言 七、历史掌故 宣武前门西河沿街222号四合院的一些历史掌故 八、城市记忆·老地图 京城民居宅院:郑希成钢笔白描画集 九、保护文化遗产 国家文物局长到222号院调研,希望大力推广222号院公益诉讼经验 |
二、文物保卫战的初起
■原告的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郭静秋,女,年 月 日出生, 族,住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院,联系电话:8687﹡﹡﹡﹡。
被告: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
住址:南菜园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
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向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市政管委颁发了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允许第三人在西河沿街地区进行拆迁。原告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而且原告所居住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院的房屋,经北京市文物局认定为文物保护建筑,要求予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并要求对此院悬挂保护院落标牌,同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访复函同意文物部门意见对该院予以保护。而被告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管理部门意见,违法向被告颁发了拆迁许可证。
原告认为,被告向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规定,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行政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人:郭静秋
2007年7月30日附:1、起诉状副本 份
2、原告的身份材料一份
3、证据材料第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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