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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法律人眼中的“新疆暴乱”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王大治

〖社会百态〗

  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严重打砸抢烧杀暴力犯罪活动,造成140多人死亡,816人受伤。当地政府机关于6日通报了该事件的发展过程。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在6日上午的一个情况通报会上称,7月5日下午17时许,200余人在乌鲁木齐市人民广场聚集,新疆警方按照工作部署和处突预案开展相应处置工作,依法强行带离现场70余名挑头闹事人员,迅速控制了局面;但过不多时,又有大量人员向解放南路、二道桥、山西巷片区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聚集,并高喊口号,现场秩序混乱。19时30分许,部分人员在山西巷一家医院门前聚集,人数达上千人。19时40分许,在人民路、南门一带有300余人堵路,警方及时将这些人员控制、疏散。20时18分许,开始出现打砸行为,暴力犯罪分子推翻道路护栏,砸碎3辆公交汽车玻璃。20时30分许,暴力行为升级,暴力犯罪分子开始在解放南路、龙泉街一带焚烧警车,殴打过路行人。约有七八百人冲向人民广场,沿广场向大小西门一带有组织游窜,沿途不断制造打砸抢烧杀事件,21时许,约有200余名维吾尔族青年在人民广场自治区常委附近高呼口号,企图进入常委机关大院,未遂后离去。
  事件发生后,处理事件的指挥部迅速调集近万名警力分赴广场、南门、团结路、赛马场、新华南路、新疆大学、红雁池电厂等事态严重的地点进行处置。至22时许,大规模打砸抢烧杀得到了基本控制。暴力犯罪分子开始改变策略,分多路、多股行动,制造打砸抢烧杀事件。指挥部迅速调整策略,组织部署前线处置力量,组成小分队沿市区搜捕打砸抢烧分子,营救被困民众,凌晨事态基本得到控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哈斯木·马木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截至7月15日,乌鲁木齐“7·5”事件首批犯罪嫌疑人筛选、甄别工作已接近尾声,检方将在近期对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
  据哈斯木·马木提介绍,为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新疆检方决定采取“捕诉合一”的工作方式,加快有关的工作流程,以完成对“7·5”事件犯罪嫌疑人快捕快诉的任务。但从初审、立案到刑事拘留、批捕、公诉,一个环节都不会少,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据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从和田、喀什等6个地州市抽调了百余名维吾尔族检察官对参与“7·5”事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筛选和甄别。这些检察官法律知识过硬,既懂维吾尔语也懂汉语。
  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成立了审理“七·五”案件领导小组,并从新疆各级法院抽调了一百多名精通业务的少数民族法官参加案件审理的相关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方面称,当前对法院来说,这是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
  据初步查证,7月5日发生在乌鲁木齐的暴力事件是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外“疆独”组织“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指挥煽动的。该组织近日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煽动闹事“要勇敢一点”,“要出点大事”。自去年拉萨发生打砸抢烧事件后,一直希望把自己打造成“另一个达赖”的热比娅便曾呼吁向“藏独”学习,制造大事。值得注意的是,每次策划恐怖袭击后,热比娅和她的“世维会”总将责任推给中国政府。2008年3月,“东突”分子阴谋策划南航炸机事件未遂,“世维会”发言人迪里夏提马上站出来污蔑这是中国政府的阴谋,这与他6日的表态如出一辙。可笑的是,该组织在西方面前总宣称自己是个“非暴力、与恐怖主义毫无牵连的团体”。
  在西方,热比娅是个颇受关注的人物,曾被入选为我国第8届全国政协委员。其1951年出生于新疆阿尔泰山脚下的阿勒泰市,14岁远嫁南疆。上世纪80年代以来,她开始经商,利用偷税、漏税、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敛财暴富。
  2000年,热比娅因触犯刑法,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服刑期间,热比娅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司法部门同意其申请。2005年3月热比娅赴美,她出国前一再保证决不再参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任何活动,但她一到美国便投身“疆独”活动,2006年还在“世维会”第2次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该组织主席。经查,“世维会”于2004年在德国慕尼黑成立,由“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和“东突民族代表大会”两个分裂组织牵头,联合世界上10多个国家的20多个“东突”分裂组织组成。“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已经被中国政府明确认定为恐怖组织之一。

〖聚焦〗

一、首要分子热比娅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0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04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国的《反分裂国家法》已由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已公布施行。无论从那个角度分析,热比娅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以首位的地位确立,显而易见,此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应当包括来自外部的军事入侵、干涉和国内敌对势力以及国内敌对势力与境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进行的破坏、颠覆、暴乱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狭义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国家安全法》第4条所规定的行为,即具有涉外背景的某几种特定犯罪。《刑法》规定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既不能取广义也不能取狭义,因为广义上的概念已经超出了犯罪的范畴,而狭义上的概念是为适应专门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刑法》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其范围应是全面的,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既应包括具有涉外背景的犯罪,也应包括不具有涉外背景的犯罪。具体分析到我国《刑法》中关于此罪的规定后可以看出,危害国家安全所包含的各个具体犯罪都是一种行为。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犯。但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本章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就明显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突出表现在一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被提升为实行行为,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的煽动行为。
  本次暴乱事件的幕后主角热比娅曾于1999年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被捕,1年后,她因向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情报又被判处8年刑期。2009年7月5日又组织、策划了这次新疆暴乱事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且已经构成了累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二、对参与暴乱的犯罪分子行为的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疆暴乱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群众愤慨情绪到了极点,在环球网的一项“你如何看待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的调查中,超过4万人投票,其中超过95%的投票人对这一暴力事件表示愤怒,要求严惩犯罪分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称其“是一起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据其介绍,6月26日广东省韶关市一家玩具厂部分新疆籍员工与该厂其他员工发生冲突,数百人参与斗殴,致包括89名新疆籍员工在内的120人受伤,2名新疆籍员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境外3股势力大肆炒作,借机对中国进行攻击,煽动人们上街进行游行示威。
  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暴乱分子由最初的骚扰当地治安到最后肆无忌惮的实施“打砸抢”行为,其行为无一不是经过预先策划、精心预谋的。这已经不在是个简单的治安案件,其犯罪行为高度已经上升到企图推翻政府、分裂国家、分裂民族的恶劣层次上,这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容忍的。此次暴乱事件对国家公共财产、人民生命安全、社会正常秩序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参与暴乱的犯罪分子已经分别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该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从国际社会效果上对暴乱事件的分析
  “7·5”事件是新疆60年来发生的性质最恶劣、伤亡人数最多、财产损失最严重、破坏程度最大、影响最坏的一次暴力犯罪事件,严重干扰了新疆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该暴力事件发生后,美国媒体对此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不过,与去年“3·14”西藏打砸抢烧事件的报道不同的是,由于中国政府对此次事件发布信息透明度较高,美国媒体此次没有完全一边倒地进行负面渲染,报道相对客观、平衡。事件发生后不久,美联社就进行了跟踪报道,并不断更新消息。美国东部时间7月7日《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华盛顿邮报》等报纸就都在头版刊登了大篇幅报道,称“中国西部省份新疆发生暴力冲突。”《华尔街日报》认为:由于中国目前的世界地位日益重要,被关注程度不断增加。中国政符如何处理这场危机,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会产生重要反应。如果中国政府处理方式过于强硬,会招致国际舆论的谴责;但如果处理不到位,又会引起反弹,从而使中国长期以来保持新疆地区稳定的努力付之东流。
  德国《世界报》报道说,总理默克尔对新疆发生的骚乱高度关注,并表示要在G8峰会期间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就此问题展开会谈。而德国《明星》新闻周刊则歪曲事实,挑拨民族关系。立场偏向“疆独”分子,片面指责中国政府,别有用心地说什么新疆对北京拥有巨大的战略价值等等。德国《莱茵邮报》还以《让北京畏惧的女人》为题,对“疆独”分子热比娅进行了倾向性报道。
  毋庸置疑,此次新疆暴乱事件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鉴于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日益重要,此次事件对也为我国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但我们始终坚信: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中华民族全体成员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民族团结。在这样的民族精神面前,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图谋都是无法得逞的。历史也一再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大国,政通人和则百业兴旺,各民族大团结是国家繁荣、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分裂与动乱只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不得不说,在处理暴乱事件的过程中,还是要靠法制,要有一个冷静和理性的态度。打击暴力犯罪行为的任务,要靠政府,要靠法律。以暴易暴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甚至可能激发矛盾,影响民族团结,并且掉入“疆独分子”制造的陷阱当中。如果愤怒的民众中了民族分裂势力的阴谋,只会令亲者痛、仇者快。以暴易暴,还有可能出现新的违法行为,造成新的悲剧。
  必须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哪一个民族,也不管哪一个人,只要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及时、公正、透明和依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不二法门,而公正在其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必须公正地对待不同的组织、民族和阶级间的矛盾,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对任何一方的姑息和放任,纵然可得一时的风平浪静,但长远可能会埋下更大祸端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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