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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对“开胸验肺”事件的思考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王大治

〖社会百态〗

  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打工。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2009年7月15日,新闻媒体介入报道。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
  “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报道后,郑州市卫生局邀请河南省职业卫生专家进行全面系统的讨论、分析、会诊,经咨询卫生部专家后,7月26日,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推翻先前的诊断,明确诊断张海超为“尘肺病Ⅲ期”,张海超同时被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现其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日前,河南省卫生厅对“开胸验肺”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单位通报批评;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等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证书;责成郑州市卫生局追究郑州市职防所主管业务领导责任。建议新密市委、市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新密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卫生防疫站站长、卫生监督所所长耿爱萍撤职处分。张海超坦言:“我这几年奔波的结果就是为了这个证明,现在已经拿到了,但还是觉得这个结果来得太晚了。”

〖聚焦〗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最终结果是:经职业病防治专家就张海超职业史、现有能够收集到的影像学资料和追踪到的多家医疗机构诊疗内容进行了缜密科学的诊断复诊,鉴定张海超为“尘肺病”。但由此引发的行政机关职责的合法性思考以及公权力的合理性制约掀起了不小的社会波澜。透过此事件,笔者看到了广泛存在于我国行政机关执法的教条性、随意性。教条性与随意性本身的两个极端,在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以及对公民切身利益的漠视的过程中滑稽的融为了一体。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此深感遗憾,笔者从以下方面分析此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
一、两家单位对事件责任的相互推诿及漠不关心
  经查,振东公司为当地一家知名民营企业,该企业董事长侯某现任郑州市人大代表。日前,振东公司副总经理秦永彬就“张海超事件”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声称:“公司从未否认过(张)曾在企业工作过,但公司认为(张的)做法属于无理取闹”。据秦永彬的介绍,张海超在振东公司工作期间的主要岗位为成品车间。“硅砖生产线”和“碎石车间”是张刚进厂时工作的岗位,后来由于企业经营目标调整,如今这两个车间都已经不存在了。谈到2007年企业组织员工集体体检情况,秦永彬回忆称:“那次体检后,防疫站从来没有给企业反馈过员工的健康状况情况,企业也一直没有得到过任何体检结果”。秦还很肯定地说:“振东厂从创办至今21年了,就他掌握的情况,还没有职工被发现患职业病”。秦永彬认为,2007年初,张海超在体检时被发现肺部有异常,责任不在企业,而是在新密市防疫站,“因为防疫站从来就没有告知我们体检结果”!而家住曲梁乡的一位振东公司职工对记者说,振东公司每年都组织职工体检,但从来不告诉职工体检结果。
  还有多位职工反映说,振东公司已有多名一线工人被医院诊断为“肺异常”,甚至有一位就是副总秦永彬的远房亲戚。
  随后,当河南媒体记者就“张海超事件”向秦永彬求证时,秦又承认说,企业确实见到,而且拿到了新密市防疫站2007年给职工的体检报告,但报告随后在搬家时丢了,所以没有告知职工。
  新密市防疫站负责职业病监管的第四监督科科长孟云海否认了秦永彬的说法。他说:“2007年体检结果出来后没几天,防疫站就将体检结果送达给了振东公司,并建议振东公司要在车间防尘方面加强保护措施”。孟云海还找出了当年新密市防疫站给振东公司出具的“年度职工职业健康报告”,这份出具时间为2007年1月22日的资料显示,振东厂共有698名职工参与了职业健康检查,其中检出“肺部异常、疑似尘肺病人或观察对象53人”,检出率为7.59%。在报告后附的“肺异常”53人名单中,张海超名字的备注栏里写的是“复检、确诊”。“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振东公司应该在接到我们的报告结果后,无论职工的健康状况是否有异常,都应该通知本人。有异常情况的更应该及时去复检、确诊。”孟云海表示,他怀疑当年是振东公司向包括张海超在内的职工隐瞒了体检结果。另据该防疫站提供的资料显示,去年年底,新密市防疫站对振东公司出具过一份“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振东公司生产环境中的粉尘颗粒,大部分能通过呼吸道进入肺组织,造成职业危害。
二、必须完善相关法律以弥补法律空白
  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上述规定要求证明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是由单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所造成的,而职业病鉴定还需单位出具证明资料才能进行,这无异于让企业自己去承认错误。过高估计污染企业的良知,过分依赖污染单位的诚信,这恰恰给了污染企业一把尚方宝剑,受损害职工如需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污染企业给出具相关证明,而无此证明,受害员工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而完不成职业病诊断,后面所有的法律程序都将无法启动,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而企业也逃脱了应该承担的责任。在这样的权利配置中,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职业病鉴定必须单位出具证明资料才能进行,是立法机关的闭门造车之举,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这样的法律规定本身就不公平,而立法者在立法时只考虑了经济的发展,忽略了对职工的损害、对环境的影响,使本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只有被迫的承担企业造成的伤害。要根本避免“开胸验肺”事件再度发生,只有完善相关法律,让劳动者享有权利,并且以法律来保护该权利,而不是过分依赖于单位的良知与诚信。
三、减化劳动者维权程序、缩短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职工对诊断结果不服,可以向市级卫生局申请职业病鉴定,对市级卫生局的鉴定结果不服,还可以向省卫生厅申请再鉴定。如果被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可以依据鉴定结论申请工伤,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然后再主张相关的赔偿。从理论上来讲没什么错,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充分的诉求权利和渠道。可是在实践中,要走完这一套法律程序需要多长时间?几个月、3年、8年……没有人能准确回答,一些企业恶意利用这些法律程序的漏洞,将职业病劳动者拖垮。而对于身患职业病,被痛苦折磨甚至在死亡边缘挣扎的劳动者来说,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维权抗挣,无异于雪上加霜、煎熬身心,甚至死在维权的路上。而赔偿款对于渴求治病救命的职业病患者来讲,就是救命钱,就是其生命!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伤认定以及最终的赔偿却要经过多个行政部门、通过多道程序、历时很长时间,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职业病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大都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有的甚至来不及等到最终“胜利”的一天,就因身心憔悴或无钱医治而“饮恨”辞世。为了不让劳动者流汗、流血再流泪,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尽可能减化劳动者维权程序;尽可能缩短劳动者维权时间;尽可能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切实、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也是其行政的根本出发点。
  从广义上来讲,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劳动者,关注张海超们就是在关心我们自己。法治的进程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科学、务实、有效的法律制度才是劳动者维权之本;而依法行政,是每个劳动者维权的保障之源。本源不在,人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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