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记者 陈菲、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13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纪要》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纪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进行了区分,同时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几种具体情形。这些内容,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此外,《纪要》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廖进荣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
“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发展变化较快、表现形式多样,全面认识其特点、规律尚需要一个过程。”廖进荣说。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2009年12月,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了此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
《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作了具体的规定;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8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这为公、检、法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纪要》提出,公、检、法机关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确保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准确无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其骨干成员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与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纪要》提出,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要紧紧围绕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和超期羁押,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检察院要把好批捕、起诉关,还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防止串供、翻供等情况的发生。法院要严格审查事实、证据,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全面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