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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南〗

第二部分 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
二、商标注册申请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五、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六、商标注册申请的事先查询
七、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
九、商标注册申请的特别程序
十、撤销注册商标
十一、核准商标注册
十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正确行使权利
十三、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


十、撤销注册商标

(一)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长济律师将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注册不当的撤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长济律师将注册不当的撤销,又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1)注册商标不附期限的撤销,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册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注册商标的不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
  a、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凡与《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
  b、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根据《商标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
  c、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
  (2)注册商标附期限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得因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而撤销。 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销的事由存在时,若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注册商标的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
  a、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撤销。
  b、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c、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d、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3、争议撤销,是指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商标。 (具体内容见本指南第二部分《商标注册》九、商标注册申请的特别程序之(三) 商标争议及其诉讼)
(二)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5、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8、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三)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商标评审程序中的其他规定
  1、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 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2、部分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如被争议商标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 可申请部分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予以裁定。
(五)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的追溯力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长济律师要强调的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十一、核准商标注册

  核准商标注册是商标注册审查核准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长济律师认为,商标核准注册有以下五种情况:
  (1)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而获准注册,三个月异议期届满后发布"商标注册公告"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2)经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任何人对所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裁定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又未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天的法定期限内,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商标异议复审)的,裁定生效。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
  (3)经商标局对异议裁定,但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复审的,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天的法定期限内未对评审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
  (4)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裁定,但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异议人的起诉理由不成立的或者被异议人的起诉理由成立的, 在收到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当事双方未进行上诉的,裁定生效。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
  (5)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结果的,并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异议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或者被异议人的上诉理由成立的, 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
  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该注册商标按地区、商标注册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图形分别登入《商标注册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分别登入《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 )、卡片和档案,同时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并向直接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给《领取商标证通知书》或通过代理人(所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给领证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可向商标局(或通过代理人)领取《商标注册证》。
  在核准商标注册阶段,《注册商标公告》的目的是在于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从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已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并享有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证书,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律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据。

十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正确行使权利

  根据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编《保护知识产权干部读本》相关内容,长济律师提请您注意: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从以下三方面正确行使权利。
(一)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正确行使权利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认为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为准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由于商标审查主观性较强,审查标准的把握是很难统一的。因此,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后不要轻易放弃,而应认真研究驳回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及时申请复审。
  复审请求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是根据《商标法》规定设立的,是与商标局平行的机构。除了负责驳回复审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受理:①对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的决定提出的复审;②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提出的复审;③对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的决定提出的复审;④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不当商标的决定提出的复审;⑤对在先商标权利人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评审;⑥对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的评审等。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做出裁决。
(二)在异议程序中正确行使权利
  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也是作为对商标申请人的通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该商标才被核准注册。
  所谓异议就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这项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有助于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作为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遭到他人的异议是很正常的。当事人收到商标局的异议通知书和对方的异议书后,应认真研究对方的异议理由及相关的事实。如认为异议理由并不存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辩,反驳对方的观点,以说服商标局核准注册自己的商标。
  作为注册人或者申请在先者,也要充分利用异议程序来阻挡对自己不利商标的注册。当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阻止其注册,保护自己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除了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外,还要注意防止他人的权利对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妨碍,如他人将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应及时提出异议,以阻止其注册。
(三)在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中正确行使权利
  商标的注册是指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即在商标局设置的《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并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之后,在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即予以核准注册。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
  但是,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即使已经获得了注册,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此类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有争议程序和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
  争议程序对于提起争议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定,只有在先的商标注册人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在后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提出争议。争议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会将对双方提供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评审,视情况做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的决定。
  注册不当裁定程序规定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除由争议程序解决的内容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注册的商标均可以通过该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注册。
不管是通过争议程序还是注册不当程序被撤销注册的,该商标的专用权都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十三、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

(一)进行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的意义
  商标注册人名义是商标法保护的主体,商标注册人地址是商标管理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和联系的必要信息,为能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当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时,长济律师提醒您应依法及时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便在《商标注册薄》上进行备案登记。变更后的商标所有权主体资格不变。
(二)进行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的有关手续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需提供的文件
  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变更,依法及时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所需文件包括: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或地址申请书;变更名义的证明文件一份;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原件或其清晰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或其清晰复印件。

附:商标注册收费标准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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