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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77.技术开发合同

生活实例
  某公司委托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建设管理软件系统,双方签署了委托开发协议。合同约定:开发的电脑软件应当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业务流程需要,提供的工具软件应适应将来业务处理方式的变化,合同规定了开发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约定电子公司应提供电脑人员开发,某公司提供开发所需要的环境和住宿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进行技术支持。合同订立以后,某公司依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并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和资料,为开发提供必要协助。在系统开发出部分后,双方进行了认定,约定由电子公司继续将后续部分开发完毕。但是由于电子公司并未派出能胜任该项工作的技术人员承担开发工作,且到位的开发人员又频繁调动,导致开发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年底前,电子公司在未开发完成系统软件的情况下自行撤走全部技术人员。该案例中,由于电子公司未履行主要义务,未完成约定的技术成果,应该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解析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2.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3.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共担风险的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特征是研究开发人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和劳务独立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委托人不得非法干涉。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共享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参加研究开发中的工作为前提,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由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

  (三)技术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开发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第一,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度分期支付,但不得影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进行。 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
  ②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的规定,向研究开发方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为限。
  ③ 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方完成的研究成果,这既是委托人的权利,也是委托人的义务。

  第二,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①按照约定制订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人在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中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费用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以用于研究开发。
  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交付委托人。研究开发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技术成果,使之尽快在生产实践中应用。
  ④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共同投资是合作开发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投资。这里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技术秘密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虽然都要出钱,进行投资,但各方还必须出人直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第三,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是以双方的共同投资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各方在合作研究中的配合是取得研究开发成果的关键。因此,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眼点睛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有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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