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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74.多式联运合同

生活实例
  拉萨甲公司从上海乙电脑公司购得电脑整机、散件若干,购价120万元。甲公司与上海某长江航运公司签订了从上海到拉萨的联运合同。合同约定:该批货物由上海某长江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其路线为从上海装船,经长江航运到重庆,然后从重庆经铁路运抵成都,再从成都改由公路运输到拉萨,直到拉萨甲公司仓库卸货。甲公司收货验收时,发现有10台电脑整机被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损坏的部分以购价计9.9万元。甲公司要求航运公司承担这些损失。该案例中,航运公司为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向甲公司承担责任,其应负责向甲公司赔偿。
关键词解析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为两人以上。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虽为两人以上,但多式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合同的组合。2.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输方式承运。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须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如铁路与公路联运、铁路与水路联运、公路与水路联运、铁路与航空联运,以及三种或三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如果属于同一运输方式的数个承运人运输同一货物,如公路与公路联运,则属于单式联运,不属于多式联运。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在多式联运中,托运人只在办理托运时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缴纳一次费用,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多式联运单据,收货人凭该单据在目的地提取货物,而运输过程中,货物在不同承运人之间转交并不需要托运人参与,也不需要另行缴纳费用。

  多式联运合同中,由于承运人一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他们与托运人之间以及他们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较普通运输合同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对托运人享有联运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并对托运人承担全部义务。

  《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他们之间相互责任的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由此可见,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人是与托运人相对应的联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其负责或组织多式联运合同的履行,其享有全程运输中对托运人的全部权利,包括收取运输费用、托运人违约时的请求赔偿等;同时,经营人也须向托运人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如到货迟延或货物损害赔偿,不论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均应由经营人负责赔偿。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依他们之间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影响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

  《合同法》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是货物运输任务的执行人,共同完成运输任务,他们之间关于利润分享、费用分担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事项是通过他们之间订立的协议来约定的,经营人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协议向负有责任的区段承运人追偿。但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只有经营人是联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他各区段承运人与托运人不发生直接合同关系,因此,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承担全部义务。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依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法眼点睛
  多式联运合同中,只有托运人与联运经营人是联运合同的当事人。托运人只需一次托运、一次交费,收货人即可凭联运单据在目的地提取货物,而联运经营人需对运输全程负责,无论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联运经营人都应负责赔偿。其他承运人不是联运合同当事人,托运人与其他承运人不发生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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