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61.租赁物的所有权
生活实例
甲药业公司与乙租赁公司达成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出资购买丙机械公司生产的制药设备一套,租给甲公司使用,租期4年,租金200万元,每年元月底之前甲公司一次性付清本年度租金;合同期满后,乙公司以1元的价格将设备卖给甲公司。租赁期届满后,乙租赁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该设备已升值,决定收回租赁设备,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的要求。该案例中,甲、乙双方对租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有约定,双方应该按约定履行。
关键词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以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可以分为租赁期间和租赁期届满之后两个阶段来考察。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了合同规定的价款之后,即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权利来自于买卖行为,是买卖合同得以履行的结果。所有权是一种最完整的民事权利,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支配权。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但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四项权能并不全部由出租人享有,而是发生了分离,出租人只享有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将占有权和使用权通过租赁合同让渡给了承租人。这种权能的分离并不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因此,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保养租赁物,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使用租赁物。2.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重大改造。3.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作出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抵押、转让、赠与、转租或出资等。4.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租赁物是出租人所有的财产,承租人破产时,该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行使取回权收回租赁物。
(二)租赁期届满之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依约定而定。
融资租赁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性质,以融物为手段,以融资为目的。租赁期间,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根本意义在于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从而保障其融出资金和可得利益的安全:一旦承租人有迟延或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情况出现,出租人即可基于其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取回租赁物,用租赁物的残值实现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见,租赁物对出租人具有意义的仅仅是其交换价值,其使用价值跟出租人没有多大关系。即使在租赁期间,出租人除了关注租赁物对其债权的保障功能外,并不关注其他功能,实际上他并不想真正拥有该租赁物,何况租赁期届满之后呢?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常常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这种约定有两方面好处:一方面,出租人已经回收了其资金和利润,其资金效益的目的已经安全实现,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又使其免受占有、保管或重新处分之累;另一方面,租赁物为承租人之所需,获得所有权可以保证其继续使用、收益,并且承租人已经为租赁物付出了较高的融资代价。双方当事人各得其所,这种方式公平合理。
另外还有两种方式-续租和退租-为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保留租赁物所有权的方式,较少采用。
(三)租赁期届满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不能达成一致的,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因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买受人,他因购买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是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预设处置行为,如果没有这种预设处置,即没有租赁期届满之后租赁物归属的约定,租赁物当然归其所有权人即出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