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51.赠与物质量瑕疵担保
生活实例
李某装修房屋时,将拆下的电淋浴器送给了同事小王。该淋浴器曾发生过漏电现象,但厂家已来人维修过,李某认为问题不大,便没告诉小王这一情况。小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电,将小王电击成重伤。小王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用3.6万元,李某认为该淋浴器是其好心赠与小王的,他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该案例中,李某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质量瑕疵及注意事项,导致小王受伤,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解析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对赠与物承担的质量瑕疵与买卖合同出卖人对出卖物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所不同。
(一)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标的物,出卖人保证其卖出的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或国家规定是其基本义务,这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即不论出卖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而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赠与人将赠与物转移给受赠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对价,如果让赠与人承担赠与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显然对其不公平。因此,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的利益受损,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应由赠与人承担赠与财产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责任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出卖物承担的责任相同,是严格责任;为公允起见,赠与人只在受赠人所附义务限度内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于超出部分,视同无义务的一般赠与,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质量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财产的质量瑕疵,其主观上有恶意,因该存在瑕疵的赠与财产给受赠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赠与人应负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的,是其自愿承诺承担赠与财产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行为,因赠与财产质量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两种情形下,必须是赠与财产给受赠人造成实际损失时,赠与人才负责赔偿,如果仅是赠与财产质量有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