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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49.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生活实例
  2008年5月12日,四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6月,在某省举办的大型抗震赈灾晚会上,某企业当场表示愿意向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用于四川抗震救灾。事后,该企业并未如期将捐款汇到红十字会账户,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上门催款,该企业负责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付款,红十字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例中,该企业的赠与合同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撤销,因此,该企业应当支付100万元捐款。
关键词解析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的合同。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2.赠与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3.赠与合同是无偿、诺成、单务、不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行为系无偿行为,允许赠与人在合同成立后因自身原因撤销赠与,方显公平,否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然而,对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一)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
  赠与财产已交付并转移其权利,意味着赠与行为已完成,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赠与财产已部分交付并转移权利的,该部分财产的赠与行为已完成,赠与人不得就该部分财产赠与任意撤权。

  (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是否已转移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法眼点睛
  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该赠与合同,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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