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物权纠纷答疑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章 质权

34.质权人擅自转质造成质物毁损的责任

生活实例
  2008年 3月,孙国栋欲开办饮食店,因无资金,便向张三借款 100000元,将自己价值 150000元的小汽车交给张三作为质押物。5个月后,张三的爱人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杨梅借款,杨梅要其提供担保,张三未经孙国栋同意,将质押的小汽车交给杨梅,借得现款80000元。此后不久,因发生台风,小汽车被倒塌的房屋砸坏报废。

  孙国栋得知后,要求杨梅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国栋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与杨梅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张三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张三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质,应该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即使是因为不可抗力发生报废的,张三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质物因不可抗力发生丢失,张三可以免责。《物权法》第217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转质的出质人应当对因转质发生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适用法律上应参考外国立法例,对《物权法》第217条做出同样的解释,本案中的被告赵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转质需要质权人以质权人的名义在质物上另行设定新的质权,如果质权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质权,并不发生转质,此时有可能发生质权的善意取得。发生质权善意取得时,债权人取得的是质权而非转质权,善意取得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并不受原质权的任何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质权人,张三本应对质押的小汽车作妥善保管。现质物汽车被砸坏报废,孙国栋与张三之间设立的质权随之消灭。张三擅自将质押的小汽车出质给杨梅,系无权处分,该协议无效。但因小汽车灭失系因不可抗力,因而杨梅可以免责。张三未经所有人孙国栋同意处分他人财产而使财产报废,应负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由张三赔偿孙国栋财产损失150000元。

 (二)我国法律对于转质的规定

  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给自己的债务作保,将质物移交于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新的质押的行为。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权利人,称之为转质权人。转质不限于动产质押,以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权利质押,亦有转质的适用。根据转质是否经过原出质人的同意,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经过出质人同意的转质为承诺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自己的责任进行的转质称为责任转质。

  我国《担保法》没有关于转质的规定,但学说上不否认转质为质押人的权利。《担保法解释》则就转质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94条第1款承认了承诺转质的效力,第2款否定了责任转质的效力。对此,我国《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责任转质,但是《物权法》没有像《担保法解释》那样规定“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无效”,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物权法》并不反对责任转质,而是明确了责任转质人的责任。

 (三)责任转质的构成要件

  由于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因此,在转质期间,对质物发生的一切损害,即使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只要是不转质就不会发生的,转质人都应负赔偿责任。承认责任转质完全是为了促进资金流通,但责任转质毕竟是质押人对出质人财产的一种处置,出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考虑,法律对其有严格的限制。

  一般认为,责任转质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在原质押的存续期间设定和存续。转质权衍生于原质权,因此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原质权已消灭者,不得转质。

  第二,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必须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且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不得长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这是因为责任转质是质权人将其所支配的质物的交换价值赋予转质权人,因此,其不但必须以质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超出原质权的范围,否则就会加重出质人的义务。未经同意任何第三人不能为他人创设义务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对于责任转质亦得遵循。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一, 须以自己的责任进行。

  由于责任转质无须经原出质人同意即可进行,自应加重转质人的责任以保护原出质人。因此,法律规定对质物转质所生的一切损害,转质人均应负责,无论其有无过错,此所谓自己责任。

  第四,具备质权成立的一般要件。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对于质物的质押,应当订立质押合同。质权人应当向转质权人移转质物的占有,非以交付质物的占有为生效要件的质押的转质,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应当办理质押设定的登记,否则,转质权人不能取得质物的质押。质押的设定以被担保的债权存在为条件,转质亦同。

法眼点睛
  转质权为物权,其对出质人亦具有对抗效力。由于责任转质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因此,质权人或转质权人将转质的事实通知出质人后,即对出质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未经转质权人同意而对质权人为清偿,则其清偿不得对抗转质权人,转质权并不因质权的消灭而消灭。

  在转质的情形下,出质人欲清偿债务、取回质物,应先向转质权人清偿,倘若清偿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有余额后,应再向质权人清偿。否则,其清偿对转质权人不发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或转质权人负有通知义务,未经通知,对出质人不生法律效力。

  另外,转质人在转质后,不但就质物因其或转质权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对于就质物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质权人也要承担责任。质权人转质后,还负有不得消灭质权的义务,因为转质权以质权的存在为前提。

  因此,质权人不得抛弃其质权,也不得免除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通过受偿、抵销等消灭债权。只有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超过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时,转质人才得于其超过的范围受主债务人的清偿,也只有在有超过额时,转质人才可实现其质权。

物权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40例):

>>返回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