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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物权法基本知识

1、物权的客体:物

生活实例
  男青年李某在其胸前和背后挂着广告,标题为:谁买我的头。广告内容称:我的光头愿意为您做为期10年的广告,广告费20万元,广告费在订立合同时支付。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本案例中,该青年的头顶不能作为物权客体,不是物权法里的“物”。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头顶作为人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既不是动产,更不是不动产。

  青年李某用自己的头顶为他人做活体广告,属于违法。一是该青年的头顶是其身体的一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因为他的头顶不属于物权法上所说的“物”。二是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该青年在头顶上做广告,但若真的以他的头顶做广告,而且时间长达10年,这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三是若该青年收取了广告费用后而拒绝履行合同,当对方当事人要求该青年履行合同义务时,法院却不能强制执行,也没有人能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

(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物权法上的物,是指有体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房屋、桥梁等。动产即为不动产之外的物,即为物理上可以搬移之物。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于其相应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方式公示,而动产物权以交付的方式进行公示。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是单一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的物,比如一辆汽车、一栋房屋等。单一物是相对于集合物而言的。集合物是指基于自然属性或者人为原因而将多数单一物集合为一体之物,比如一群牛等。单一物可以单独设立物权,而集合物一般不能一体作为物权交易的对象,但也存在例外,如企业财产的整体转让。

  2、是独立物。物的独立性,一般是指物在物理上能够与其他的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但是,虽然不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但是还可以从交易观念上或者法律上来将不具备物理上独立性的物特定化,确定物的独立性。例如,通过法律规定的登记方法,将分割的数块土地公示于众,特定化物权的客体。

  3、与人身相分离。物权法上的物应该和人身相分离。对于没有和人身相分离的人的四肢、器官、血液及毛发等,属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属于主体的范畴,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至于人之器官、血液等的捐献问题,基于人格的自主性,不能强制他人捐献器官、血液等。

  4、能人力所能控制。不能控制之物如日月星辰等,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法眼点睛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不得以人身做为物权的客体。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享有对身体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应该说明的是,随着现代社会器官移植等技术的普及,皮肤、眼角膜、肾脏等人体的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来以治病救人的情形日渐增多,人体的一部分已经与人身的整体具有了可分离性。

  在判断这些行为的效力时,应该看其是否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比如,以人体器官作为交易对象,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但是,捐献血液、捐献器官的目的在于医疗研究或者治病救人,与公序良俗原则不违背,为有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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