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
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年6月28日《关于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项目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的请示》(川工商办[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年2月13日《关于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请示》(吉工商标字[2004]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侵权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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