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新闻
首页>>国际贸易律师>>外经外贸法规

外经外贸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实施日期〗1988.01.2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方和供方签订的下列技术引进合同,不论供方国别和地区、受方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均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是指涉及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的转让或者许可的合同(仅涉及商标权转让的合同除外);
  (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提供或者传授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的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供方利用其技术为受方提供服务或者咨询以达到特定目标的合同,包括受方委托供方或者与供方合作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工程设计的合同,雇用外国地质勘探队或者工程队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委托供方就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或者产品设计的改进和质量控制、企业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咨询的合同等(聘请外国人在中国企业任职的合同除外);
  (四)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
  (五)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
  (六)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其他技术引进合同。

  第三条 没有对外技术引进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团体或者个人引进技术时,应当委托具有对外技术引进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对外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并出具委托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从供方获得技术所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五条 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和经贸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及其他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授权审批机关)。

  第六条 技术引进合同,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技术引进合同由经贸部审批;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主管机关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技术引进合同由同级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如果该项技术引进合同系委托跨地区的其他公司对外签订的,在征得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由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合同批准后,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应当将合同批准证书复印件送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备案。但是,跨地区委托设在北京的公司(不包括北京市属公司)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由经贸部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供方获得技术所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经贸部审批;其他的分别由授权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技术引进合同应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名称;
  (二)引进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引进技术达标考核检验的标准、期限、措施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四)引进技术的保密义务,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
  (五)价款或者报酬总价和各分项价格,以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附件资料,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技术引进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涉及在中国取得专利权或者商标权的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引进合同,应当写明有关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商标注册号和附具商标式样。属于专利权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备案;属于商标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第九条 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标。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应当符合受方工程的计划进度要求。

  第十条 受方需要供方提供引进技术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设备的,其价格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

  第十一条 供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许可该项技术。受方使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生产或者销售产品如被第三方指控侵权,应当由供方负责应诉;如被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成立,受方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所有权,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改进方。在受方向供方提供改进技术时,其条件应当与供方向受方提供改进技术的条件相同。

  第十三条 对供方提供或者传授的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受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并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申明理由。
  在受方承担保密义务期限内,由于非受方原因技术被公开,受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即行终止。合同规定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方提供其发展和改进技术的,受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供方提供该项技术之日起计算,但该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规定的期限。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方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出口的条款。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供方已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
  (二)供方已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合同期满时,引进技术所涉及的专利尚未期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供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技术引进合同的受方或者代理对外签约的公司、企业,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合同报批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合同名称、供方国别及厂商名称、引进标的技术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二)合同副本(如系外文本,应当附合同中文译本);
  (三)签约各方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金落实情况。
  为有助于合同审批,受方或者代理对外签约的公司、企业可以在谈判前或者谈判过程中,就合同主要内容或者某些条款向审批机关征求意见或者提请预审。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的技术引进合同及其他文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责成当事人限期修改,不修改的,不予批准:
  (一)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损害国家主权;
  (三)合同内容与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
  (四)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不完善;
  (五)合同未对所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引起的产权争议及其他履约中出现争议的责任及其解决办法作出明确、合理规定;
  (六)合同未对所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作出合理规定;
  (七)引进技术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不合理;
  (八)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等、合理;
  (九)合同规定有未经国家税务机关同意的税收优惠承诺。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修改的合同,其审批期限自收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或者修改书之日起计算。
  审批机关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合同获得批准。

  第二十条 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审批机关颁发经贸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引进合同超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十年期限或者含有《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限制性条款的,受方应当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修改经批准的技术引进合同的技术标的内容、价格、期限及保密期限条款,应当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并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该项修改与原批准的技术标的内容不符或者超过原批准所需外汇金额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一条以及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授权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技术引进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技术引进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办理有关银行担保、信用证、支付、结汇、报关纳税等项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出示《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或者其复印件;不能出示的,银行、海关、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经贸部负责解释,由经贸部自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经贸部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外经外贸法规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