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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土地家庭承包

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的继承

生活实例
  2009年5月,王某夫妇不幸遇车祸死亡。夫妻二人承包本村耕地3亩,当时种植的小麦长势良好,耕地承包期限还有20年;夫妻二人还承包了本村林地5亩,林地上的雪松已生长8年,林地承包期限还有60年。王某夫妇的父母都已死亡,唯一的女儿与同属本村委会男子结婚另组成家庭后,也居住在本村,并与村委会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女儿要求收割父母土地上的小麦,并要求继承父母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被村委会拒绝。女儿遂诉诸法院。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女儿有权继承待收割的小麦,有权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无权继承耕地承包经营权。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长势良好、待收割的3亩小麦,属于承包收益,女儿有权按照继承法的一般规定进行继承。5亩林地,女儿也可以再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但是,3亩耕地承包经营权,女儿无权继承。《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综上,女儿有权继承待收割的小麦,有权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无权继承耕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的继承

 1.承包收益的继承是一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可见,所有土地承包权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权人都可以根据《继承法》进行继承。

 2.个人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依据该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继承法》不同,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显然早于《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根据后来法优于先前法的原理,关于个人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该适用《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方可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凡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限内,其继承人有权继承个人承包经营权,而无论该继承人是否为农村户口。因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身份权利。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除外。《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承,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由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也由于林木所有权的继承与林地不能分离,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滥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做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承,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承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法眼点睛
  承包收益的继承是一般继承,所有土地承包权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权人都可以根据《继承法》进行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则复杂得多: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是林地承包经营家庭消亡的,林地承包权允许继承。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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