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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7. 劳动合同的终止

生活实例
  甲是乙公司职员,自2001年6月起,甲与乙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但2002年10月,甲突然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仍未见其踪影。2004年11月,甲的父母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遂经3个月公告期后,宣告甲失踪,其父母为财产管理人。

  甲之父母向乙公司索取甲失踪前乙公司拖欠甲的两个月的工资5000元,乙公司以工资只能发放职工本人为由加以拒绝。2005年3月,甲突然出现,向乙公司表示要恢复劳动关系。

  乙公司认为尽管劳动合同2006年6月到期,但是甲擅离职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甲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5000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以下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法学理论上,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根据第44条规定,在满足“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这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所谓宣告失踪,意即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一项制度,意义在于: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本案例中,甲突然下落不明,且被宣告失踪,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乙公司拖欠甲的工资,属于甲的财产;甲之父母有权作为财产管理人向乙公司索取。在甲出现之后,甲也可以申请乙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

  另外,第44条规定的第六种情形,具体可以延伸为: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存续的;经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即行终止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后,合同自行终止等情形。

法眼点睛
  劳动合同的订立,在于劳动力转变为生产力,创造价值。这就决定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必须是正常存在的自然人。假如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劳动力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就没有继续存在的意义。

  同时,作为劳动力转变为生产力的介质,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存续与否,也决定劳动合同是否还有存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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