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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4. 无过失性辞退

生活实例
  甲为某大学法学院应届毕业生,应聘至某外企法务部从事法务工作。甲与乙企业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只是约定了工作一个月后,有一个月的针对性培训期。

  其后,甲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三次技术性失误,虽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但部门主管发现甲的工作能力与其毕业背景差别甚大,表示不满意。

  一个月后,甲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针对性培训,重点在于其工作中的不足与漏洞。但是,培训期结束后,部门主管发现甲仍然丢三落四,整日浑浑噩噩,对交代的工作,完不成或者不能很完善地完成。

  部门主管认为甲不能胜任法务工作,建议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

关键词解析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所谓的客观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能出现的状况。前者可能出现经营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出现因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的情况;后者则可能出现在原本胜任工作的人,在用人单位采取新生产技术后却不能胜任的情况,也有可能因身体出现不适,而不能胜任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同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另外,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明确了额外支付金的确定标准。

  上述案例中,甲在不能胜任乙企业给其安排的法务工作;在培训一个月后,依然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项规定,乙企业在给付甲相应经济补偿后,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眼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做的规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没有适合的工作岗位,而在支付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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