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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15.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生活实例
  甲为一名大学生,毕业以后应聘至某外企乙做会计。甲在乙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其中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甲认为乙企业侵犯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乙企业与甲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这一款规定有效吗?我们将结合《劳动合同法》来分析。 甲于2008年2月与某企业乙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为企业办公室秘书,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2008年4月,该企业在其主管部门干预下,与甲协商修改劳动合同,将上述约定删去,改为“合同的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但甲无权拒绝乙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甲当时认为自己工作出色,乙企业只能将其调入更好的部门,就欣然同意。但是,乙企业于2008年5月发出了“关于变动甲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将甲调离企业办公室到车间当工人。

  甲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5月的所有报酬。经查证,甲应聘乙企业时,所持大学毕业证系伪造。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重实际履行的合同,已经发生的人身从属关系,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应该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如果对劳动合同简单地照搬民事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制度,已经发生的劳动给付无法处理,大量的纠纷也会随之产生。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在本案例中,甲与乙企业修改后的合同排除了甲的合法权利,同时,甲采取了欺诈的方式获取了此份工作,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效。那么,2008年2月至2008年5月的所有报酬,应不应该支付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甲付出了4个月的劳动,即使合同无效,乙企业也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法眼点睛
  劳动合同的无效与其他性合同的无效不同在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因自始无效而必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劳动的特殊性在于劳动的付出不可能恢复原状,因而,在因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时,劳动者仍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自己劳动所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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