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生育保险
75、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生活实例
小祝是某公司人事部的办事员,她想了解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对象、缴费基数、缴纳比例等规定。
关键词解析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的缴纳对象是企业,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即企业的缴费基数是其工资总额。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即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制定了本地的缴费基数、缴纳比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本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都作出明确规定。各省的计划生育规定均规定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但对于缴费比例只是确定了一个范围,授权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