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生育保险
73、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生活实例
小赵是浙江某乡镇企业的一名女职工,2002年开始在这家企业工作,之前在四川农村务农。2007年小赵结婚,结婚后她想知道她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关键词解析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指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即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答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请示时指出:国家未出台有关生育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规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育保险办法,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答复可以看出,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倾向于各地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应当对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覆盖范围基础上有所扩大
各地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有的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的和劳动部的规定一致,有的缩小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职工。根据这一规定,浙江省生育保险的生育规定已经扩大为浙江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小赵是浙江省乡镇企业的职工,她所在的企业及其企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小赵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也规定本省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为本省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将广东省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见,江苏省和劳动部关于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规定是一致的。
北京市、上海市的规定缩小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北京市、上海市的规定均要求参保职工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城镇户籍。显然是缩小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