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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工伤保险

55、鉴定为伤残五级至六级时的工伤保险待遇

生活实例
  前面实例中(见第50个关键词)小沈经咨询知道自己可能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她想知道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伤残五级至六级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词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

法眼点睛
  在用人单位难以对五至六级残疾职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并无此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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