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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 第2个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无法提供此类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这一解答实际上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修正)》第三十条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予支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作出例外规定。当然这一解答是可以作为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的。类似的例外规定在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中还有很多,因此,为了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即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除了查阅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外,还应当查阅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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