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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21、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三)— 老人老办法

生活实例
  蒋先生1972年11月参加工作,一直在北京市的企业工作,工作期间自1992年10月开始企业即按北京市的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004年11月从北京市的一家企业退休。按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因为他属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实施后已经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他应当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即“老人老办法”。蒋先生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究竟如何确定,又是怎样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呢?
关键词解析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部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这里的“已经退休人员”就是“老人”,这里的“国家原来的规定”就是“老办法”,包括国家不同时期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发放的规定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该办法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80%发给退休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根据连续工龄的不同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70%、65%发给退休费;(2)《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 国发[1991]33号),该决定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保险基金中开支;(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发[1997]26号),该决定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4)地方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4月6日发布 1998年7月1日实施 2007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 颁布时间:1998.05.05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1日施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2000年3月3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本实例中的蒋先生2004年11月从北京市的企业退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应适用《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8年第2号),根据该《规定》第40条的规定,其基本养老金包括:(1)基础性养老金:蒋先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32年,按照退休上一年即2003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蒋先生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3)过渡性养老金:以蒋先生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计算见本章第九个问题的解答)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蒋先生为25.7年)每满1年乘以1%,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24045/11019=2.18),即:蒋先生的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25.7×2.18=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6.03;(4)综合性补贴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另外,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的情况适时调整。如果蒋先生按上述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

  同时,根据该《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调整年度内,国家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增发补贴或者提高离退休待遇,高于调整金额的,按国家规定发给;低于调整金额的,按调整金额发给。蒋先生2004年退休,到目前为止,蒋先生的退休金已经经过2005、2006年、2007年、2008年三次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分别根据《关于北京市2005—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进行。比如:根据《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蒋先生自2008年1月1日可以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1)按缴费年限可以增加,每月为:3.5×32年=112元;(2)按绝对额增加,每月为:45元;(3)蒋先生如果属于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380元的人员,另按缴费年限的不同增加20—35元的养老金,但蒋先生按本规定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580元;(4)如果蒋先生属于经国家或本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具有高级职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可以另外增加80元或者200元。

法眼点睛
  自1999年以来,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调整7次,月人均增加436元。经过连续上调,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标准从1999年的不足500元,提高到2007年的超过900元。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提高的幅度高于前三年的水平。在经济较快发展的情况下,适时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使离退休人员真切感受到自己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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