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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爱民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六、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法律问题

71、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别

生活实例
  30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他们逾期交房违约金和办理房屋产权证。然而,令户业主没有想到的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开发商才告诉他们,他们所购买的房屋是经济适用住房,要办产权证,也只能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而业主们则认为,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时,并没有被告之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相反,开发商向业主出示的是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合同里也明确规定了房屋是商品房。并且,业主有省内户口的,也有省外户口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特征;房屋价格上下浮动较大,从1500元到1700元不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按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因此,业主们表示,开发商主观、客观上都是按商品房销售给业主的,开发商应该履行合同,给他们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2004年8月,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赔偿他们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驳回了业主们的其他要求。法院认为,在双方所签合同内容中,除第一条中地块规划用途载明为经济适用房外,其余条款均表明原告购买房屋为商品房。而在开发商向政府部门用地申请及政府批准文件中,已明确载明了该房屋属性为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对其所出售房屋的属性,所能取得何种权属证书是明知的,但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并未明示原告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因此开发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应承担责任。
关键词解析
  2007年11月30日,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而商品房主要是指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以盈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律经营的房屋。从销售看,商品房由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从销售对象看,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从用途看,分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购买商品房一般没有这些限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受国家的控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商品房的价格是随市场的情况涨浮的。根据《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另外,当购买经济适用房出现纠纷时,不适用有关商品房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应该适用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法律法规。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有: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规定;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5、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地区在转让中有不同规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许转让;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法眼点睛
  就本案而言,笔者以为肯定会有二审的,因为一审的结果有失公平。很明显,开发商有欺诈销售的行为,应该追究开发商这方面的责任。另外,购房人也应该尽到注意的义务,也就是说应该看清楚所购房屋到底是哪一种类型的房屋。其他案例介绍了商品房的销售,开发商或者销售商是要有一定条件的,比如五证等。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楚这些证书再下决心购买。另外,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购房人是明知是经济适用房而追求开发商轻易的许诺想取得商品房产权证,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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