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爱民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五、一般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23、房屋暖气具质量不合格造成业主财产损失
生活实例
居住在某别墅区的尹先生,在2005年底和2007年初家中暖气两次爆裂,造成房屋家具被浸泡。为此,尹先生将房屋的销售者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暖气质量不合格造成爆裂致使尹先生财产受损,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的销售者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尹先生装修损失人民币五万八千八百三十三元,赔偿未使用房屋及家具、电器等物品损失人民币三万七千一百九十四元。法院没有判物业公司赔偿尹先生经济损失,理由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尹先生报修后及时进行了修理,并在发现暖气爆裂情况后通知了尹先生,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并无过错。关键词解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列明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6日,尹先生从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别墅。后尹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该房屋。2005年12月14日,尹先生家二楼卧室的暖气阀门爆裂,造成其家具、电器及装修受损。事件发生后,尹先生向物业公司报修,公司派人进行了修理。2007年1月18日,尹先生家二楼卧室的暖气片爆裂。由于尹先生未在该房屋居住,物业公司的人员通知了尹先生。在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双方就暖气片及阀门的爆裂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阀门、散热器本身质量不合格是导致阀门、散热器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双方就装修损失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装修损失人民币58833元,物品损失人民币32194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一中院。一中院认为,由于尹先生从房地产公司处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别墅内的暖气阀门及散热器质量不合格,造成阀门及散热器爆裂,致使尹先生的财产受损。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的销售者负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在尹先生报修后及时进行了修理,并在发现暖气爆裂情况后通知了尹先生,其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对于尹先生因暖气阀门及散热器爆裂受损事件,并无过错。尹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