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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演变瞬间

律师见刑案疑犯无需审批

——关注新修订的律师法

  于2007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新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是该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司法机关批准。这也与我国目前的刑诉法有了很大的不同。

  目前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即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经过司法机关批准,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是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就不需要经过批准,只要有“三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而且也没有再对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定。

  另外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可见新修订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权利,可以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也可以防止错案的发生,对平衡公检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悬殊力量的对比有很大的帮助。

  新修订的律师法之所以要做出与目前刑事诉讼法不同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对此做了解释:现在的刑诉法正在修改过程中,这一条准备进行修改。“我们考虑到,如果现在(律师法)按照刑诉法进行规定,刑诉法修改后,律师法又落后了,还要做相应修改,所以律师法是提前规定了”,“等于是提前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在征求大家意见的过程中,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问题,大家认为目前的做法应该更进一步。”

  针对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可能遇到阻挠的问题,杨明仑坦承: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遇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阻挠,该怎么办,目前确实还没有具体规定。由于上述行为多是刑事程序方面的问题,因此律师法没有对其作出规定,应该由刑事方面的法律予以规定。“目前刑诉法正在修改中,也会考虑这些问题。”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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