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关键在于认定“非法”
千龙网 2010-05-31
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人们痛定思痛后共同发出一个呼声,即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刑事司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天终于到来了: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的“两高”司法解释中虽有所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之仅为“两高”各自的文件规定,难以在整个司法系统形成共识,更难以形成统一行动,因此这个规则也并未真正发挥作用。其结果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四年后出现的赵作海案就是很好的例证。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重中之重,它是司法保障人权的重要规则。如果说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认“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第一个重要里程碑的话,那么今天的司法改革中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给予严密制度设计,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确保司法办案质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道路上又迈出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落实,不仅需要明确的制度、严密的程序,还需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观念转变,以及司法机关一系列考核制度的相应改革。而最为关键的还在于,要严格认定证据的“非法”。
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证据的途径、方式和标准往往是十分模糊的。比如,用什么方式、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刑讯逼供?不打不骂采取疲劳战术进行讯问或稍微带有诱供骗供情节,是否认定为“非法取证”?等等等等。在认定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官官相护”或“认定从宽”倾向,都直接关系到实效。事实上,在我国目前刑事侦查过程基本上仍属于“暗箱操作”的情况下,法院检察院认定“非法证据”并非易事。
从制度的严密性上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要另外一些相关制度予以配套,其中包括沉默权制度和律师在场制度。因为非法证据审查程序要求由被告人启动,而以“口供为王”的办案方式五花八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身往往辨别能力差,往往不能充分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及时有效地维权。而律师的在场和充分介入,能有效地监督侦查机关的讯问及取证活动,纠正现实中严重存在的“口供为王”的不良倾向,防止侦查机关的变相刑讯逼供及骗供诱供等非正常获取口供的现象发生,从源头上阻止非法证据出现。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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