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等四类案件 检察机关必须讯问嫌疑人
北京青年报 2010/09/15 佳琳 侯毅君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高检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共由十五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
四类案件 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疑犯
《规定》明确指出,审查逮捕以下四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
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讯问疑犯 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规定》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规定》要求,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刑讯逼供 发现后应及时移送处理
《规定》明确了可以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规定》强调,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规定》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准备工作,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制作讯问提纲等。
审查逮捕阶段设听取律师意见制
记者昨日就《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相关问题采访了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
关键词:讯问程序
讯问时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问:在讯问程序方面,《规定》做了哪些刚性要求?
答:《规定》第三条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这是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一条要求而作的规定,以保证讯问的合法性。
此外,《规定》第四条要求“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此条规定的目的,一是确保依法提讯,二是防止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问题。
问:按照《规定》,检察人员在讯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检察人员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制作讯问提纲等。
其次,讯问时要讲究方法、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严禁逼供、诱供。
值得强调的是,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不是代替侦查,获取口供。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讯问未成年疑犯 监护人应到场
问:《规定》针对讯问未成年人和特殊犯罪嫌疑人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首先,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其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于后者,在刑诉法中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有明确规定。
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同时又规定“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针对涉案的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规定》要求应当聘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翻译人员,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关键词:新增条款
《规定》新增“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
问:《规定》增加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它的必要性有哪些?
答: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符合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因此,《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交通不便地区 可进行视频讯问
问:在讯问方式方面,《规定》有什么新规定?
答:《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可以通过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讯问。对于交通不便的地区,在确保网络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利用信息化手段,使用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讯问,可以减少用于路途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讯问率和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文/新华社记者 隋笑飞
原载: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9283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