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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辩护:荒诞的各说各话?

南方周末 2010-08-11 记者 赵蕾 实习生 雷磊

  李庄当庭认罪,但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北大教授陈瑞华认为:“被告人要向左走,律师非要向右走,这不是开玩笑吗?”而辩护律师高子程当时认为,辩护人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继续做无罪辩护。

  大案讲政治、中案讲政策、小案讲法律,是高明的辩护策略,还是有违律师伦理的怪现状?

  李庄都认罪了,律师还辩什么

  重庆打黑风暴中因伪证罪入狱的律师李庄刑期接近过半。他在二审法庭上的认罪给外界留下了诸多评说。最近,北京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陈瑞华在一次公开场合的发言,再次引起法律界对此案的热议。

  在给山东省刑事辩护律师讲授“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时,陈瑞华说,二审时李庄都已经认罪了,两位律师显得茫然失措,还继续为他做无罪辩护,这种被告人和律师南辕北辙的局面,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想象的。

  他认为,辩护律师开庭前应当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定协调一致的辩护思路;被告人当庭如果突然认罪,律师应该马上申请休庭,与被告人协调辩护思路,而不是一味地进行所谓的“独立辩护”,如果协调不一致的,律师不妨向法庭申请退出案件的辩护。“被告人要向左走,律师未经与被告人的协商,非要向右走,这不是开玩笑吗?这种相互矛盾的辩护结果只能是相互抵消。这是常识。”陈瑞华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在演讲中并不是专门评论李庄案,因为看到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三十年来最不成熟的表现在这个案件中同样存在,他希望提出来引起业界注意。

  这番评点引来了不少律师的反驳。最系统的回应来自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他说,中国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下,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有权发表和被告人不同的观点,李庄认罪的情况下,他们当然可以继续做无罪辩护,李庄本人也认可他们的辩护策略,结果表明,恰恰是认罪和无罪辩护形成的巨大反差,使案件真相大白于天下。

  “我们如果做有罪辩护,那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一大污点。”陈有西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们没有必要和法庭作对,也没有权利退出这场具有重大意义的审判,陈瑞华说的申请休庭、拒绝辩护,是学者一厢情愿的想法,略显书生气。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是惟一深度介入李庄案的学者。作为李庄家属聘请的二审辩护律师团顾问,刘仁文和律师陈有西、高子程一起坐在辩护席上,几乎亲历了二审的全过程。他说,在李庄认罪的情况下,二审的辩护效果如何,开庭前他已经预知一二。

  开庭前两天,刘仁文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和另一位律师高子程一起会见了李庄。那次会见中,李庄告诉两位律师,他已经决定认罪。听到这个消息,刘仁文惊讶之余的第一反应是,“既然你都认罪了,我们应该怎么辩?”高子程当时的意见是,辩护人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继续做无罪辩护;刘仁文对此感到困惑。三个人讨论了很长时间后,李庄告诉他们,你们律师可以坚持做无罪辩护。“李庄本人就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他都认罪了,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从法庭效果来看,究竟能有多大?”刘仁文对此抱有疑虑。尽管最后没有作为辩护律师出庭,他也在反复问自己,如果出庭应该怎么辩?“如果我最后真的得出庭,可能会分两步走。首先,我同意第一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但是我知道这个案子要想让二审法官改判无罪不现实,所以会退一步重点说明李庄应得到从轻处理甚至明确提出应予缓刑的理由。比如他本人认罪、他的伪证行为属于未遂甚至预备阶段,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等,这样于情于法都更有说服力。”刘仁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相对于一味做无罪辩护,这样的辩护效果可能更有利于李庄,而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的最大目标就是如何让自己的当事人得到最有利的结局。

  南方周末了解到,重庆一所大学曾有意请李庄案二审审判长做讲座,当时拟定的题目就是,“法官眼中的有效辩护”。

  李庄在二审时当庭认罪,但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此举引起了北大教授陈瑞华的质疑

  被告人和律师两张皮是迫不得已?
  有律师说,如果按陈瑞华的说法,李庄和律师在法庭上达成一致意见,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假如都认为有罪,那么李庄肯定会被判有罪,量刑可能是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在短期内对李庄可能是好事,但恶劣影响是深远的;
  二、假如都认为无罪,那么李庄肯定会被维持两年半的原判,效果不如现在的一年半。

  在他看来,若按陈瑞华的建议给李庄辩护,“那效果就很好吗?”这位律师反问。

  不只一位律师认为,被告人和律师各说各话,为的就是追求更好的辩护效果。律师陈光武坦承,他三十年刑事辩护经历中,大概有3%到5%的案件中,存在被告人认罪、他辩无罪,或者被告人认为无罪、他做有罪辩护的情况,而和另一位律师共同辩护时,双方意见出现分歧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他举了一例。一个杀人的案子,被告人请了他和一个北京的律师。北京的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陈光武则认为、根据他对当地实际情况和对检法工作惯例的了解,这个案子法院不可能判无罪。两人达不成一致,就在庭上各自发表了不同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作了有罪从轻的判决。如果都按无罪辩护,被告人的从轻情节无法在法庭上揭示,可能会被从重处罚。”陈光武说。

  不经与被告人协商,两位律师在庭上各唱各调,恰恰是刑诉法学者们认为应该严格禁止的。陈瑞华认为,负责任的法官也不会接受这种辩护;虽然有的法官并不拒绝两位律师各自发表不同的辩护意见。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辩护是不明智的,甚至背离被告人的利益。

  不只一位采访对象认为,律师和被告人“两张皮”,是中国特殊司法体制下的怪象。现实中,为顾及公安、检察的面子,法官往往很难做出无罪判决。陈光武说,有时候他会跟被告人沟通,让被告人自己做无罪辩护,他来做有罪辩护,“律师做有罪辩护,法官可能会认为你实事求是,有些死刑案件,可能就判个死缓了;同时,被告人说自己无罪,能为以后申诉留个空间。”

  刘仁文不否认“律师和被告人各说各话”可能成为实践中律师采用的辩护策略。他说,李庄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李庄也不解聘律师,说明双方已经达成某种默契,这也无可厚非,关键要看是否反映了被告人的真实意志。

  他同时承认,这种自相矛盾的局面总是显得别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律师和被告人故意各说各话,一个认罪,一个做无罪辩护,那么公诉人、法官要不要就此追问清楚,“你被告人到底对律师的这种立场持何态度”,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被告人是真认罪还是假认罪。

  反观李庄案二审,法官在此问题上并没有继续追问。

  律师应该有多独立?

  被告人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被告人说自己无罪,律师做有罪辩护;同时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时,两个律师一个辩有罪,一个辩无罪——陈瑞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在英美国家不可想象,在中国却不少见,重大热点案件中因为案外因素的介入,律师为了追求所谓的独立辩护,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轰动一时的陕西华南虎照事件中,涉嫌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周正龙,在二审中突然认罪,一度令律师顾玉树无所适从。顾玉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检察院的人也说,你看周正龙都认罪了,你们就不用辩护了。“但我想刑事辩护不同于民事代理,律师是有独立性的,不能说当事人认了,我们就举手投降。在当时,我们觉得应该继续履行律师的职责,中途退出是存在违约嫌疑的。”

  在陈瑞华看来,律师是否选择退出庭审,不是问题的关键。遇有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情况,律师需要慎重地对待已经确定的辩护思路。那种不与被告人协调辩护立场、按内心确信自行其是才是真正的违约行为。“行内流行一种说法:大案讲政治、中案讲政策、小案讲法律。”一位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告诉记者,依他的观察,律师过于追求所谓的独立辩护,实际上很难得到大部分法官的认同。

  “真正有效的辩护是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而不是搞哗众取宠的演说。”陈瑞华说,“在法庭上,律师要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就要取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其协调辩护立场,和被告人协同作战,这样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陈光武认为,在刑事辩护中要求律师观点绝对与当事人一致,过于理想化。据他介绍,山东省律协制定的《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草稿中,他曾建议加上:“辩护人和被告人无法协调一致时,辩护律师可以按自己的意见继续进行辩护,但被告人主动解除委托关系的除外”。

  这个建议并未得到山东省律师界的普遍认同,最后未被采纳。目前已经通过实施的指导意见规定:在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或者不认罪的时候,律师与被告人协调辩护立场,协商不一致的,律师可以选择退出辩护,而不得做出与被告人相互矛盾的辩护。

  被告人和律师各说各话的问题,律师界开始有所反思与动作。河南、贵州等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也有和山东类似的规定。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虽然有不同观点,却一致认为,李庄案为刑事辩护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样本,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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