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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言论、出版自由,包括举报权都不可能是无制约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人格权(包括名誉权)的侵犯。但是,如果担心侵犯名誉权而不能保障正确行使举报权,则放纵了违法和犯罪。笔者以亲身代理的“伊利高管举报案”为切入点,分析商业信誉权、公民名誉权与举报权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
2011年3月,李希晓请“澳门商报网”网站总裁张海军帮忙,请他把材料发到澳门商报网上。6月初,张海军将举报信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其朋友周讯。周讯请律师核实后,于6月8日、6月9日两次在天涯网以“伊利是这样被掏空的——从潘刚看伊利”为题发了举报材料。周讯又将举报信发给姜林,6月12日15时许,姜林将编辑过的举报信张贴到了网络。6月13日,正是伊利股份“10送10”的除权日。早盘,伊利股份放量下跌,在上午10时30分左右跌停。伊利集团报案称,该举报是恶意诽谤,股价剧动是因虚假信息在互联网迅速传播,引起投资者恐慌抛售所致。
6月28日,李希晓和张海军分别在呼和浩特及深圳被警方控制。次日,周讯被呼和浩特警方刑拘。7月5日,姜林也被刑拘。8月31日,如意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向呼和浩特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9月15日,该案转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9月17日,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一个月后,该案再重新移交审查起诉。11月18日,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希晓等四人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一案。
庭审时,公诉方认为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举报信,“内容均为编造的诋毁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虚假信息”。因该信息广泛传播,在伊利股份除权日当天,造成投资者恐慌性抛售而致使股票跌停。据此追究李希晓等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李希晓的辩护律师朱寿全和张志勇称,是张三林在举报无门的情况下,才找到李希晓。“李希晓等人传播的材料,属于实名举报材料,与证券交易信息无关,它们不属于同一范畴。”在主观上,李希晓等人没有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故意;而举报内容的发布,针对的是伊利高管涉嫌贪腐的问题。对于举报信和除权日的关系,则是“纯属巧合”,伊利股份股票跌停,与举报信发布“没有必然关联”。将网络实名举报与证券交易信息联系起来,且将媒体人帮助他人实现网络实名举报的行为,直接指向“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在全国还是首例。
公诉方建议对李希晓量刑三到四年;辩护律师则对李希晓做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重大、复杂,将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李希晓等四人均承诺不上诉,四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另外,司法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许多不正常现象。此案在立案、受理、侦查、起诉、审判等诸多环节,人为因素到处可见,是否依法办案,受到质疑。
张三林等人主观上出于正义的目的实名举报,而李希晓等人出于正义的目的,帮助张三林实名举报;张三林等人实名举报行为,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张三林等人实名举报,司法机关指控他们的行为给伊利公司造成损害,但事实是对伊利公司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伊利股份的股价,已经达到最近的新高;事实证明,伊利股份股价的涨跌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与张三林等人无关。
张三林等人实名举报伊利集团潘刚及其亲属案,由于举报的都有事实基础,没有捏造、侮辱、诽谤,也没有诬告陷害,更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因此,司法机关认定张三林、李希晓实名举报的构成犯罪,是极其错误的,对公民举报权的严重侵犯和打击。
作者简介:
朱寿全: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志勇:刑法学博士,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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