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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许霆:被存款,被道歉,被满意

银行不该犯下的5大错

原载北京晚报 法治周刊/说理,记者 周明杰(艾姍姗 插图 J231)
J231http://newepaper.bjd.com.cn/bjwb/html/2010-01/13/content_224249.htm

  48岁的宿迁“的哥”冯新良最近火了——他成了2010版的“许霆”。许霆惹到了“史上最牛ATM”机,因171次恶意取款而被判无期,经过全国大讨论,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刑5年。如果说许霆的结局多少还是因为自身行为确实违法,应该承担一定后果的话,那同样“惹到”了金融机构的冯新良就实在太冤了。

  用如今时髦的话来表述就是老冯“被存款”了,之后又“被道歉”了,之后只能“被满意”了,被迫谅解了那些伤害他的人。在网上,网友们同情这个在银行里因为“被存款”而倒霉的普通人,也希望他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新闻事件
的哥遇到了“抢劫的”

  根据《扬子晚报》报道,2009年12月25日下午,的哥冯新良到宿迁市珠江路上一家银行网点,将6500元人民币存进银行。12月26日下午,冯新良突然接到一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自称是冯新良的老客户,想预定他的出租车,并催他赶紧到该银行网点。

  虽然并没有这个“老客户”的印象,但是老冯还是赶到了这个指定地点。

  停车后,老冯刚打通对方电话,两名男子就跑了过来,一个人抓车门,一个质问银行存折的下落。冯新良吓呆了,一瞬间以为自己遇上了抢劫,下意识地说没带在身上。此时,从银行里走出了一位身穿银行服装的工作人员,得知冯新良没带存折,就让其中一名男子坐冯新良的出租车,一起到老冯家把存折取来。就这样,冯新良稀里糊涂地回家拿出存折后,和该名男子又回到银行。

  到了银行,冯新良把存折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这才得知银行让自己拿存折的原因。工作人员告诉他,“小本子要没收,昨天多打了4000元在本子上”,还“好意”劝说:“不是你的钱,就要退出来!”冯新良要求调看银行监控录像,银行工作人员称其没有权利看。

  在冯新良的要求下,银行报了警。傍晚,冯新良才从民警手中拿回了自己的存折。4天后,冯新良找到了银行,查问结果。一位负责人承认是工作中出现了疏漏,并向冯新良道了歉。这家银行的支行行长也赶到营业网点,表示愿意自己掏腰包,为冯新良这些天的奔波损失做一些补偿。冯新良表示,既然银行有这样的态度,自己也不打算追究了。

专家剖析
对银行工作人员错误行为的5点分析

  在此次老冯的遭遇中,银行工作人员如此履行职务行为究竟是否违法,是公众舆论的焦点问题。记者梳理了本次事件中银行员工的5个关键行为,请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律师以及王朝阳律师为大家逐一进行法律分析,希望能给公众答疑,也希望给银行、金融机构或者是其他类似行业的从业者以提醒。
错误 1
银行以打车为名将冯新良骗到银行
错误指数 ★★★☆☆
  银行工作人员以打车为名将冯新良骗到银行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从民法原理分析,银行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却假借订立合同而实施其他行为,不能认定为合法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退一步讲,即使银行工作人员有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就本案而言,银行工作人员也是以打车为名将冯新良骗至银行,实际上就是提供了一种虚假的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冯新良因去银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银行对此应给予赔偿,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错误 2
银行工作人员强行索要存折
错误指数 ★★★★☆
  强行索要存折的做法违法。理由如下:

  第一,银行是法人主体,冯新良将金钱存入银行的行为,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一种民事存款合同关系。合同具有平等性和自愿性,因此在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并没有任何的特权。

  第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由此可看出,存折是证明存取款合同关系存在的一种凭证。不管在理论上客户对存折拥有所有权还是对银行拥有债权,银行在违背客户意志的情况下强行索要存折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银行的一种霸权行为,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错误 3
银行没收冯新良的存折
错误指数 ★★★★★
  银行无权没收冯新良的存折。

  根据我国新的《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公安部门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权利没收假币,而且需要开假币没收凭证。法律并没有规定银行有对存折的没收权,更何况本案中的存折是冯新良合法持有的债权凭证,如果冯新良没有了这个债权请求权的凭证,将导致该权利丧失殆尽,而这原因就源于债务人的“没收”行为。

错误 4
银行拒绝冯新良查看监控录像
错误指数 ★★★★☆
  冯新良有权查看银行的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是银行与客户存取款合同交易中银行的一种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合同附随义务有概括性的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银行的监控录像就是银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项义务。既然是银行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辩证关系,自然也就是客户的一项权利。因此说,冯新良作为利益相关人,查看银行的监控录像合法有据。但理论的应然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实然权利。

  在实践中,有些银行会以各种的理由,譬如说录像资料需要“保密”或者说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一般不会轻易把监控录像让客户查看,客户实施此项权利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冯新良在即时报案后,申请警察代为调取监控录像更为合适。

错误 5
银行行长以苦肉计逃避责任
错误指数 ★★★★☆
  银行行长提出“自掏腰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给冯新良造成的损失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的,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是履行职务行为的失误,不能由银行行长个人“自掏腰包赔偿”了事。依据法律规定,因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以个人名义“赔偿”,只能说是出于道德上的一种补偿行为。因此银行行长“自掏腰包赔偿”的行为值得商榷。

  伤害冯新良的行为应属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银行工作人员对冯新良运用违法方式的追债行为,是与银行工作人员本职工作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但在客观上是不是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还得运用以下标准进行判断:从时空的标准上判断,行为发生在下午近4点时在银行的营业网点;从追债的名义上判断,工作人员是以银行的名义实施的。从追债的目的上判断,工作人员是在为银行追回损失。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从而赔偿也应该是职务行为。

  银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不是补偿。

  赔偿和补偿的区别在于,赔偿是指有违法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或是财产有损害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补偿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对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银行对冯新良的做法并不合法,所以只能是一种赔偿。

网友热议
老冯 你要为自己讨公道

  上万网友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不少人认为银行抢老冯存折的行为近似抢劫。

  四川网友ce718反问了一下:“要是客户取款走出银行门后,发现少给了你钱,再返回去找银行那又是什么结果呢?是不是可以直接去柜台强拿几张钞票就走了事——银行的行为已违法!”

  一位网友感慨:“中国的银行就是这样的霸道:少给储户钱,储户自行负担;多给储户钱,重则判刑(许霆案),轻则诱骗,强抢(如本案)。总说顾客是上帝,难道上帝就是这样来伺候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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