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篇
房屋拆迁
第一章 房屋拆迁当事人
1、拆迁人
生活实例
2002年12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小区建设项目,因建设需要拆迁此路段部分房屋,该公司经申请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2003年3月,甲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付李某55万元。后甲公司将补偿款划给了所在街道办事处,由其发放给李某等拆迁户。
2003年7月,李某因未收到补偿款拒绝搬迁,与拆迁公司的拆迁人员发生冲突。李某遂将所在街道、甲公司、拆迁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全额补偿款。法院最后判决甲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给付李某全额补偿款。
关键词解析
在该拆迁生活实例中,多种主体以不同身份参与到拆迁法律关系中,依据拆迁相关法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拆迁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当事人。拆迁人是对被拆迁人直接进行拆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的当事人,正确认定谁是拆迁人、谁是被拆迁人至关重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拆迁人。公民个人没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格,也没有建筑工程项目立项的申请资格,更没有经营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业务的资格。从实际情况分析,一般公民个人的财力有限,而拆迁涉及大量的资金,作为公民个体很难满足拆迁活动的需要。为规范拆迁活动,有效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承认公民个人有从事拆迁活动的权利,限定单位作为拆迁人,是为了保障拆迁资金与安置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实践中,拆迁人主要有三种: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加速的进程中,房地产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房地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然涉及到大量的房屋拆迁。正因如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成为目前房屋拆迁活动中最重要的拆迁人;二是经政府批准自行建房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建房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需要建房用地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成为拆迁人;三是城建部门。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城市人口大为增加,原有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为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进行建设而需要拆迁的,城建部门经申请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就成为合法的拆迁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拆迁人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学理和审判实践来看,拆迁人应该是作为民事主体参加到拆迁活动中的。在拆迁活动中,不管拆迁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法人,还是政府的城建部门,或者是其他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等,都是与被拆迁人平等的民事主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因履行拆迁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