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六章 土地征收纠纷的救济途经
47、土地信访
生活实例
1971年2月,因为修建水库,某村8户40余人迁移至A村十一组插队落户,同年8月,应这些移民的要求,A村另成立了一个移民生产小队,同时将该组的一幅土地划给其耕种。1972年,移民队为了方便耕种,将该幅土地与B村九组的土地进行了调换耕种。从1973年开始,移民队陆续返迁回原籍,至2004年,只剩下一户。2003年,A村十一组又以方便耕种为由要求B村九组把原来调换的土地还给本组,而九组则认为自己已在该土地上耕种了三十余年,不肯归还。为此,两组开始产生纠纷,群众多次到县里上访。县信访办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镇政府进行调查,并正式发文作出了确权决定,认为移民队与B村九组擅自调换土地的行为无效。九组对此不服,继续向市政府上访。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撤销了该决定书。
关键词解析
本案的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市政府撤销该决定体现了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它表达了一个基本的公法理念,即行政机关有权在权限范围内做任何决定,但是不得超越权限。此次撤销决定书,九组村民的上访功不可没。
1997年5月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土地信访规定》(已废止),2006年颁布《国土资源信访规定》,构建了我国土地信访新制度。信访制度的设置主要就是为了弥补投诉途径的欠缺和保障体系的不足。鉴于信访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简便易行的提取群众意见和简易的方式,已经在事实上成为群众尤其是农民所习惯和接受的行政救济方式,信访目前已成为农民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维护自己合法土地权益的首选方式。但严格说来,农民进行性方式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而非法律权利,而不是提供了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因此,信访在发挥行政救济上的作用相当有限,尤其伴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正式行政法律救济途径的完善,土地信访机构的任务目前已基本演化为转送、转交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的方式。
信访应该说是中国解决群众诉求的一个具有特色性的渠道,国务院有专门的《信访条例》,对群众的信访要严格程序、认真处理,通过这个渠道解决问题。但是,信访既不是司法渠道,也不是行政司法渠道,它是我们中国政府在当前这个时期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在解决群众争议,以及各方面诉求上的一个特殊方式。信访解决的争议规模还是比较大,据了解,土地争议方面大概有60%通过信访解决的,实际上是通过信访谋求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