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六章 土地征收纠纷的救济途经
45、征地纠纷处理
生活实例
2004年初,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对雁塔区丈八北村的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同年六月,该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开始进行,在拆迁丈八北路109号院落时,征地拆迁小组了解到该院落为农民陈梅于其前夫邢成共同所有(双方已离婚调解书,调解书确定109号院落的4间房屋,双方各自享有一半所有权)。
2004年5月,陈梅在《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表》进行了签字确认,《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表》上确定的业主姓名为陈梅、邢成 。在长期未与邢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征地拆迁小组2004年7月与陈梅单方面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在《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表》注明了“根据法院判决,双方各一半”字样。2005年3月邢成在上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表》上进行了确认,对财产估价结果予以认可,并据此要求对其安置补偿。征地拆迁小组要求陈帮梅将109号院落拆迁安置房产中应属于邢成的部分分割出来,但多次协商未果。
2007年3月,西安市高新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作出《关于邢成与陈梅安置问题的决定》,从拆迁安置的310平方米房屋中分出90平方米给邢成,并对过度费进行了分割。陈梅不服上述决定,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关键词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征地纠纷,该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达成协议,理应按协议的约定执行。
土地征收纠纷主要发生在被征地集体和集体成员之间,在我国现阶段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并非一级政府,农民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使用普通民事纠纷的各种解决途径。若是就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职务行为违法违纪侵犯公民土地征收中享有的权利或者因行使征地审批权不当或违法等引起的征地纠纷,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属于行政纠纷,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和行政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
民事手段解决征地纠纷,主要有协商、调解和民事诉讼。对于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征地纠纷,它适用民法平等自由、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当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总的来说,协商是一种低成本的解决纠纷方式,在土地征收纠纷发生后,我们首先考虑的解决方式应该是协商,协商不成时,再寻求其他解决方式。调解根据调解人的身份和公信力不同,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机构调解,诉讼内调解主要是指法院调解。
行政手段解决征地纠纷,主要有行政协调、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监察、行政信访和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行政协调和行政裁决作了具体规定;按《行政复议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征地所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为相关行政主体包括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或者认为其所依据的相关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依法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监察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专门设立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行为予以监督的法律制度;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