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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四章 集体土地征收

33、土地征收中的承包权利

生活实例
  1998年1月,魏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胜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被告土地12亩。该土地被征用前,魏某将水渠平掉后耕种。2002年魏某承包的6.6亩土地被征用,同时征用的还有公用水渠平掉后开垦耕种的4.38亩土地的青苗。胜利村村委会以魏某擅自开垦耕种集体公用水渠,致使征地时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给付魏某开垦的4.38亩公用水渠青苗补偿费。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其开垦水渠的青苗补偿费。法院审理认为,青苗补偿费是征地部门对所征用土地的地表种植物的一种补偿。原告对地表种植作物,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青苗补偿费理应给付原告魏某。
关键词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作为我国农村农地使用的一种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将其规范于法律调整范畴,《物权法》也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一种单独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法律虽然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属于财产权利的范畴。

  实践中,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集体成员权问题。集体成员权是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村社集体内部的所有成员平等地享有属于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农民(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齐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权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集体成员权主要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被征收,即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承包地被征收涉及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关系。当土地征收发生时,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关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建立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对承包方的征地补偿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上引发的纠纷主要有:因承包地被征收而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虽与被征收的土地无承包关系,但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款;未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建立土地承包关系,但以村民身份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等。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时,是否有参与分配的资格也是纠纷发生的原因,如户口未迁出而出嫁后承包地被收回,户口未迁入、也未分到承包地而在集体组织内生活;长期在外打工或经商但户口未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参与征地款的分配在一些地方也存在着争议。该类问题下面有专题详细分析。

法眼点睛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因征收土地而导致该用益物权消失时,对土地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而不分土地承包人是否具有集体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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