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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四章 集体土地征收

32、征地补偿协议

生活实例
  2002年8月,万盛区人民政府征用了本区莲池村的土地并进行了通告。之后,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文件批复,公告了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同年10月,被告对农房拆迁的有关事宜亦进行了公告。2002年12月,区国土资源局在对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和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与被征地当事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区国土资源局支付莲池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费共计54840元。当天,被征收土地当事人除领取了协议约定的54840元款项外,还领取了500元的奖金,共计金额55340元。2004年3月,莲池村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协议。
关键词解析
  土地征用补偿,其实质是对失地农民的生存权的补偿。因为征地使农民失去了其赖于生存的土地,对于失地农民的影响是巨大的,处理不好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征地补偿协议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46和第48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合法的权益。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

  征地协议书的签订必须体现自愿、公开、公正、平等、有偿的原则,既不能阻碍国家建设,敲国家竹杠,又不能伤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

  征地补偿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征地项目、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付款方式等几方面。

法眼点睛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性质的变化,因而必须严格按规律规定进行,除国家外,其他任何单位或法人均无权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签订补偿合同,即使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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